北京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情况要赔违约金

11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仲裁案例显示,加班费支付义务不因单位制度规定而免除;违法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这些案例是从去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11万余案件中精心筛选,聚焦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等领域市场主体易发生的争议,涉及加班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规章制度制定、竞业限制、“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等类型,这也是本市第七次发布仲裁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1.加班费支付义务不因单位制度规定而免除;

2.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

3.将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可取;

4.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单位权益;

5.关联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当然适用于本企业;

6.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赔偿;

7.女职工休产假仍应享有当年度带薪年休假;

8.劳动者违规查询隐私信息单位可依法解除;

9.发放保密费不等同于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0.违法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目前,本市已实现各区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全覆盖,仲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今年1至10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0.2万件,其中仲裁结案率为93%,调解成功率为67%。

“逾期未倒休” 加班费“过期不候”?

加班费问题在劳动争议当中比较常见。蔡某曾在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担任工程师,2018年度累计有休息日加班70小时未调休,离职后,蔡某要求支付这70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费。影院技术服务公司虽认可蔡某存在上述加班事实,但认为,根据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的规定,加班倒休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逾期未倒休,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公司将不予支付加班费,且蔡某入职时已在《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上签字表示认可,故不同意向蔡某支付上述加班费。

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蔡某的仲裁请求。专家分析,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的规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即使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亦因显失公平而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故蔡某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违法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要支付违约金吗?

在“违法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支付违约金”这个案例中,童某曾入职某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系正式在编人员,双方订立了无终止期限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该聘用合同当中约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指某事业单位)解除合同的;(三)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童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后来,某事业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童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事业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提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法律依据、法律关系主体、试用期限、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处罚权、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支付违约金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如聘用合同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中,并无违法解除聘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聘用合同一般包含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应高度重视约定条款,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平等协商权利,订立好相应的约定条款,避免将来引发争议。

将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可以吗?

此外,涉及主播、外卖员等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问题在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当中格外受关注。例如,全职外卖骑手孔某被要求通过网络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来孔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孔某要求确认2019年3月20日至仲裁立案之日与某商贸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提示,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会保险、税收等成本支出,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平台相关企业合作,诱导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正当地“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国家虽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个体经营,但用人单位不得“巧用”国家政策“移花接木”冲击固定用工,否则只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