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内急林地排便 被地主人强迫吃掉排泄物 涉嫌侮辱罪!

来源: 北京时间

据自媒体披露,5月25日12时许,镇雄县塘房镇某村在林口乡某村就读四年级才只有10岁的小A,吃过中午饭在两个同学的陪伴下,到学校上面去玩。

他们走到陆某家后面的一块小杉林地时,小A因内急将大便排在杉林地上,

被陆某看见后,当即上前逮住了小A,强廹小A将排在地上的大便吃掉,然后又将小A强行带去学校交给老师。

老师批评了陆某这种缺乏人道的做法,然后让他带人去交给李校长。

李校长也批评了陆某这种做法太可恶,然后让小A把手和嘴冲洗干净,并且让同学不要外传。

但此事后来仍被传播开,小A的奶奶听见后告诉其伯伯,伯伯当即去找陆某理论,陆置之不理。

孩子的伯伯遂打电话告诉了小A的父母,在河南打工的父母听闻此事后立马从河南赶回了家乡,在向老师和陆某等处求证该事属实后,于6月11日向林口派出所报案。

林口派出所查证属实后,于6月13日对陆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

而小A的父母则表示,孩子受到侮辱后连续几日出现身体不适,并且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他们目前正在寻求律师帮助。

6月18日,当地自媒体镇雄微生活将此事披露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嘉宾: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钱世银律师

方弘:警方对陆某的处罚是否适当?陆某是否会面临更加严重的追责?

钱世银律师:陆某的行为确实不符合道德和法律规定。小A是一名儿童,内急的时候在农村的林地里边拉大便。这在农村来说不属于很特别的事情,是司空见惯的。

小A在林地排完大便以后,陆某强迫小A把自己的大便吃了。陆某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犯罪。

首先,正常人怎么可能会吃大便?而对一名儿童来说,在内急的情况下到陆某的林地方便一下。从卫生的角度来说,这不符合一般的卫生常识。

但陆某为此强迫小A把自己解出的大便吃了。这个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陆某首先进行了治安处罚。这个行为对于社会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当中的陆某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因此对其处以10日拘留。

而为什么公安机关在对其行政拘留以后,又将其列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当中,陆某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陆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受害人是一名儿童,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妇女和儿童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对陆某行为的违法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也意识到陆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将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进行侦办,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月22日,北京时间记者从林口派出所获悉,此事已被转为刑事案件,交由镇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继续侦办。

方弘:除了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以外,小A还可以怎么来维权?

钱世银律师: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是通过法律来维权。

对于小A自己来说,也要吸取教训。

类似小A这种情况,在小朋友当中甚至是一般的公民当中也有可能会发生类似的情况。如果发生类似的情况,要怎么维权?

如果是未成年人,首先可以向监护人反映,向父母、老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反映。

当然,最直接最快的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方弘:陆某的行为让我们大跌眼镜就在于他的惩罚方式。他可以对孩子的行为做一些说教,这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的。或者以让孩子用铲子等工具给排泄物清除掉,这些都是完全适当的。

但是,他让孩子吃掉排泄物,不仅仅是不人道,我觉得他可能是心理不健康甚至是心理变态。他应该去心理医生那查一查!

否则的话,正常人怎么可以对一个十岁的孩子如此不堪的侮辱。

更多的通过这个事件提醒广大的父母,对于孩子的内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地方比较合适,一旦发生类似于在不该排泄的地方排了,又该怎么能够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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