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内急林地排便 被地主人强迫吃掉排泄物 涉嫌侮辱罪!
来源: 北京时间
据自媒体披露,5月25日12时许,镇雄县塘房镇某村在林口乡某村就读四年级才只有10岁的小A,吃过中午饭在两个同学的陪伴下,到学校上面去玩。
他们走到陆某家后面的一块小杉林地时,小A因内急将大便排在杉林地上,
被陆某看见后,当即上前逮住了小A,强廹小A将排在地上的大便吃掉,然后又将小A强行带去学校交给老师。
老师批评了陆某这种缺乏人道的做法,然后让他带人去交给李校长。
李校长也批评了陆某这种做法太可恶,然后让小A把手和嘴冲洗干净,并且让同学不要外传。
但此事后来仍被传播开,小A的奶奶听见后告诉其伯伯,伯伯当即去找陆某理论,陆置之不理。
孩子的伯伯遂打电话告诉了小A的父母,在河南打工的父母听闻此事后立马从河南赶回了家乡,在向老师和陆某等处求证该事属实后,于6月11日向林口派出所报案。
林口派出所查证属实后,于6月13日对陆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
而小A的父母则表示,孩子受到侮辱后连续几日出现身体不适,并且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他们目前正在寻求律师帮助。
6月18日,当地自媒体镇雄微生活将此事披露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嘉宾: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钱世银律师
方弘:警方对陆某的处罚是否适当?陆某是否会面临更加严重的追责?
钱世银律师:陆某的行为确实不符合道德和法律规定。小A是一名儿童,内急的时候在农村的林地里边拉大便。这在农村来说不属于很特别的事情,是司空见惯的。
小A在林地排完大便以后,陆某强迫小A把自己的大便吃了。陆某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犯罪。
首先,正常人怎么可能会吃大便?而对一名儿童来说,在内急的情况下到陆某的林地方便一下。从卫生的角度来说,这不符合一般的卫生常识。
但陆某为此强迫小A把自己解出的大便吃了。这个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陆某首先进行了治安处罚。这个行为对于社会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当中的陆某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因此对其处以10日拘留。
而为什么公安机关在对其行政拘留以后,又将其列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当中,陆某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陆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受害人是一名儿童,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妇女和儿童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对陆某行为的违法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也意识到陆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将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进行侦办,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月22日,北京时间记者从林口派出所获悉,此事已被转为刑事案件,交由镇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继续侦办。
方弘:除了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以外,小A还可以怎么来维权?
钱世银律师: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是通过法律来维权。
对于小A自己来说,也要吸取教训。
类似小A这种情况,在小朋友当中甚至是一般的公民当中也有可能会发生类似的情况。如果发生类似的情况,要怎么维权?
如果是未成年人,首先可以向监护人反映,向父母、老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反映。
当然,最直接最快的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方弘:陆某的行为让我们大跌眼镜就在于他的惩罚方式。他可以对孩子的行为做一些说教,这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的。或者以让孩子用铲子等工具给排泄物清除掉,这些都是完全适当的。
但是,他让孩子吃掉排泄物,不仅仅是不人道,我觉得他可能是心理不健康甚至是心理变态。他应该去心理医生那查一查!
否则的话,正常人怎么可以对一个十岁的孩子如此不堪的侮辱。
更多的通过这个事件提醒广大的父母,对于孩子的内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地方比较合适,一旦发生类似于在不该排泄的地方排了,又该怎么能够及时做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