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只因忽视了一点 房子没买成反赔40万!

赵亚辉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案情

2020年年初,济南市民张利通过中介看上了位于济南市中区的一套房子,房主是刘森和王红,房屋总价款为217万元。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张利支付定金2万元。

此外,双方同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张利一方保证无不良信用记录,如果张利在贷款资料均齐全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交齐该房款,否则属违约。合同约定,张利于产权过户当日支付人民币67万元整(含定金)作为首付款,剩余尾款150万元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直接支付。

刘森和王红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张利,张利也住了进去。张利向刘森和王红支付了定金2万元,又支付首付款27. 5万元,剩余房款始终未支付。刘森和王红多次催促张利付款,张利表示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因此无力购买此房。

面对这样的情形,无奈的刘森和王红只能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表示,涉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张利未能如约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30天,应由张利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34000元(2170000元×20%)。

采访问题

方弘:张利没有申请到贷款,因此房子买不成了。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特别多,购房合同签订了,定金也支付了,后来发现贷不到款。张利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如果自己知道贷不了款,就根本不会买房。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要回定金吗?

赵亚辉律师:张利的这种理解有问题。应该是因为他个人征信有问题,导致银行贷不了款,从而导致他违反合同约定。张利本人对此是有责任的。

我认为能否贷款是买房的一个先决条件,如果贷不了款就不会买房,也就不会去签订这个合同。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签之前要了解自己是否能够贷得到款,自己的征信是否有问题,事前了解了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去签订购房合同。

关于购房者可不可以解除合同要回定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是卖房的一方约定了解除条件,张利方违约,刘森和王红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张利贷不了款可以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守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是没有权利的。张利这种情况,贷不了款是他违约,也不享有权利。

方弘:对于刘森一方来说,是一定要解除合同的,因为张利付不了购房款,而且还要张利支付43万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张利这个房子不但买不成,还要为此支付43万的违约金。我们会觉得张利损失确实太大了。事实上,很多买房者在买房的时候,没有提前查征信的习惯,大家都觉得自己理所当然就可以贷到款。那么违约金43万是不是太高了?

赵亚辉律师:43万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违约金有两个性质,一个是补偿性,另一个兼具惩罚性。本案中,法院判了43万多的违约金,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利提出合理的抗辩,认为违约金过高,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有举证责任,根据司法实务的经验来说,只要被告提出抗辩,如果违约金过高,一般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都会进行适当的调整。

方弘:作为张利来说,该怎么抗辩才能使违约金相对来说降低一些呢?

赵亚辉律师:怎样才能造成卖方43万的损失?我认为卖方有可能会有一些机会损失,一些机会成本的丧失。但是,这43万对普通大众来说是比较高的损失赔偿。我觉得,被告是有机会的,他还可以上诉。法院在二审中还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方弘:也就是说如果张利想达到二审降低自己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的话,可能就要举证证明卖方的损失到底有多少。

赵亚辉律师:根据《九民会议纪要》规定,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金过高。但是对于被告来说,现实中证明违约金过高是比较困难的,举证非常困难。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会根据内心的衡量进行适当调整。根据这些经验来说,一般都会进行调整,本案中没有进行任何调整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

方弘:调整的幅度大概是多少?

赵亚辉律师:这个幅度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张利自己能够证明损失,比如说损失只有2万、5万、10万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调整到相应的额度。但是我认为这个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方弘:应该说张利就是因为忽视了个人征信的问题,结果白忙活一场,不仅房子没买成,而且从一审的判决来看,他还搭上了40多万。这确实是非常惨痛的教训,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提醒广大的购房者,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一下自己的征信。因为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可能没有这个意识,当定金交了以后被告知贷不了款,房子买不下来。这种情况下定金开发商也不会退了。了解自己能不能贷款比较简单的一种方式是什么?

赵亚辉律师:一般情况下,大家到人民银行的中心支行,有个查询征信的系统,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在系统上直接查询就可以了,系统会打印出征信报告,网络上也可以进行个人征信状况的调查,了解自己能不能贷款。在征信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签订相应的合同,对购房者来说是比较安全的。

还有另外一点,本案是有中介机构参与的,购房者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中介,一般中介机构也会帮忙去进行相应的了解。贷款银行拿着身份证信息也是可以了解的,打算在哪个银行贷款就去哪个银行了解。通常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做这个工作,在确定能够贷款以后,再签订相应的合同。这个案例,我觉得张利本人过于草率了。

方弘:这个判决一出可能很多购房者就担心了,因为确实有的时候,即便自己查了征信,征信属于良好或者稍差的状态,到底最终能不能贷下款,其实是贷款银行说了算,即便有一些逾期,有的时候有些银行可以贷下,但有些时候有些银行又贷不下来。这无形当中就产生了风险,如果一旦贷不下来,是不是就要承担这么高的一个责任,这种责任怎么可以规避得了?

赵亚辉律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其实在合同里完全可以另行约定,如果因为购房者个人原因不能贷款的,这个合同可以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把合同约定的更细致、更详细一些,对购房者有一个保护,我认为对买卖双方来说也是非常公平的。

方弘:像本案应该是中介拟定的一个格式条款,那格式条款可以修改吗?

赵亚辉律师:中介的购房合同是可以修改的,我们前段时间处理过一个类似的事情,可以写进去一些补充条款,进行相应的约定,这样约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结语

房贷、车贷还是有信用卡贷款,无论哪一种逾期还款次数多了,都会影响您的信用状况。而且根据最新的政策,夫妻一方贷款的,还要审查另一方的征信。重视征信,从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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