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揭秘:善意第三人无权要求占有人搬离房屋案背后的真相(重大争议,可投票)|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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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善意第三人无权要求合法占有人搬离房屋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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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Satan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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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中“连某某诉臧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引起了实务界、理论界的轩然大波。多数人批评法院判决无法律依据,破坏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和善意取得两个制度。更有甚者责骂法官枉法裁判,甚至猜测法官是不是收了好处。其实如果各位读者能够仔细的进行一下调查,这个案子本质上是民间高利贷的冰山一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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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805号案中那个持着公证书委托把臧某某房子卖给谢某某的李某,笔者通过上海市审判管理系统搜索发现,其在徐汇法院、普陀法院、浦东法院的案件中均有类似情况,即持着房屋原权利人的公证委托把房屋变卖给第三人。其还有刑事案件显示李某是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也就是俗称的高利贷公司)。然而除该案件被一中院改判之外,剩下的案件房屋原权利人都已被迁让出其居住的房屋。同时(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7号案件中,臧某某陈述“其兄弟的朋友曾跟第三人说可以赚点钱,当时在很多人的陪同下,去过一个担保公司签署了一些材料,并被告知是用做他证的,对签署的内容第三人没有看到也不清楚,当时产证原件也被拿走”

因此,这个案子一开始就不是善意第三人要求合法占有人迁让的案件,本质是高利贷公司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通过法院的判决让房屋原权利人滚蛋的案件。

下面笔者再告诉大家高利贷公司把房屋原权利人赶出房屋的流程。

1、A找到B借100万无担保高利贷,经过一段时间本息变成150万,A还不出钱,B就会和A说:“我是不可能借钱给你了,但是我认识个朋友C可以借钱给你,你借多一点,其中150万还给我。”A欣然同意。

2、A和B找到C借300万,C会说“借钱没有问题,但是要干净的房子担保,否则不借”。

3A想方设法找到其朋友D为其担保并陪D到C处签订担保合同。

4、公证员E会在C处进行公证并录像询问、签字、摁手印的过程,E会问D几个模糊的问题如今天公证事项是否清楚,公证文件是否看过,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D会被告知全部回答就可以了,然后D会在担保合同的签字页上签字并摁手印。

5、C抽出签字页并附在代理出售房屋的公证后面(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挂失、领取房产证、签署买卖合同、代为缴纳税费等),公证员E对此进行公证并制作好公证书。(C持有一份,公证处保留一份,但是不会给D一份,即使D和公证处之后产生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也在D,其根本无法证明公证员没有给其公证书)

6、C第二天凭此公证书到房交中心办理房产证挂失手续,等新的房产证制作完毕立刻卖售于F。

7、F获得产证后又会立刻卖售于G。

8、G获得产证后立刻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D迁出该房屋。

9、G出售该房屋最终获得500万元的房屋价款。

除2次转让的税费,高利贷公司可以赚取100万的利润。其中知道实情的A不会说,因为他借的300万可以不用还。B、C、E、F、G更不会说因为他们都从中获得了利益,受害人D根本就不可能完成举证责任,留给他的不过就是判决书中一句“原告主张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而且有公证书的存在,刑事案件公安根本就不会受理。最后的结果就是D流落街头。另外,在这个流程中1、2两步骤有时会合一。6步骤要看D的警惕程度,如果警惕程度高,那么就去挂失;如果警惕程度不高,那么就直接把房产证原件拿过来。

如果各位站在审这类案子的上海市一中院法官的角度看,相同的李某,类似的案情,无辜的房屋原权利人。这个投资公司几件、那个投资公司几件,上海滩多少家高利贷公司。让法官每天成为这样罪恶的帮凶,让法律成为高利贷罪恶的工具,其心里又是怎样的煎熬?!

最后笔者再扯一点法律,其实该案对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根本就不会有冲击。该案是最高院公报案例,而不是指导性案例,适用范围小,条件严苛,要满足高利贷公司员工、售房公证委托、2次以上转让、善意取得无效等条件才有可能适用。进一步的说该案其实是对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有益补充,告诉社会什么样的公示公信、什么样的善意取得是有效的。

现实有的时候比想象的还要黑暗,法官只是不想让法律成为黑暗的帮凶,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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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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