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修订建议
■ 王永锋
财政部今年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的重大举措之一,旨在疏通、破解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践中的一系列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但其中关于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仍有待商榷。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现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关于相同品牌多个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过于繁琐,实践中不易理解和操作。所以,简单易行、行之有效应当是本次87号令修订的首要目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投标人视为同品牌投标人,按一家合格投标人计算。相同品牌投标人之间需要先行“PK”,然后优胜者再与其他品牌投标人进行“PK”,以决出最终的中标候选人。
但征求意见稿关于相同品牌多个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非单一产品项目实际操作中的困惑,甚至可能引发新一轮的争议。对非单一产品项目而言,现行87号令在“核心产品”的设定上存在数量争议,征求意见稿则在“50%”的比较上存在优先争议。正是这种优先争议的存在,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处理相同品牌多个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时仍然会出现过于繁琐和不便操作的问题。
不妨假设,某项目采购3种货物,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所投产品的具体品牌、价格及综合得分如表所示。供应商1与供应商2、3、4之间、供应商2与供应商4之间、供应商3与供应商5之间均存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情形。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征求意见稿说明,对非单一产品项目的相同品牌投标人之间先“PK”,然后择其优胜者,再与其他品牌投标人“PK”,决出中标候选人。
第一种情况:如果供应商1与供应商2、3、4之间先行进行“PK”,则供应商2胜出,供应商1、3、4按无效投标处理;然后供应商2与供应商5之间再进行“PK”,供应商5胜出,供应商2按无效投标处理;最终只有供应商5、6两家为有效投标,本项目废标。
第二种情况:如果供应商2与供应商5之间先行进行“PK”,供应商5胜出,供应商2按无效投标处理;然后供应商1与供应商3、4之间再进行“PK”,供应商1胜出,供应商3、4按无效投标处理;最终供应商1、5、6三家为有效投标,供应商5得分最高。
第三种情况:如果供应商2与供应商5之间先行进行“PK”,供应商5胜出,供应商2按无效投标处理;然后供应商3与供应商6之间再进行“PK”,供应商3胜出,供应商6按无效投标处理;最后供应商1与供应商3、4之间再进行“PK”,供应商1胜出,供应商3、4按无效投标处理;最终只有供应商1、5两家为有效投标,本项目废标。
第四种情况:如果供应商3与供应商6之间先行进行“PK”,供应商3胜出,供应商6按无效投标处理;然后供应商2与供应商5之间进行“PK”,供应商5胜出,供应商2按无效投标处理;最后供应商1、3、4之间再进行“PK”,供应商1胜出,供应商3、4按无效投标处理;最终只有供应商1、5两家为有效投标,本项目废标。
第五种情况:如果供应商3与供应商6之间先行进行“PK”,供应商3胜出,供应商6按无效投标处理;然后供应商1、2、3、4之间进行“PK”,供应商2胜出,供应商1、3、4按无效投标处理;最后供应商2、5之间再进行“PK”,供应商5胜出,供应商2按无效投标处理;最终只有供应商5一家为有效投标,本项目废标。
正如上述假设案例所示,在先行“PK”的环节,选择不同的优先顺序进行供应商“PK”,采购项目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为避免产生争议,提高采购效率,建议修订87号令时取消在相同品牌投标人之间先“PK”的环节,调整为以投标报价(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得分(综合评分法)的顺序依次确定有效投标的供应商,即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根据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得分(综合评分法)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同品牌投标人中评审得分最高的继续参加评审,其他同品牌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原则依次确定有效投标的供应商。
以上述假设案例为例,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为:供应商5>供应商2>供应商1>供应商3>供应商4>供应商6。首先,根据综合得分第一名供应商5确定同品牌的供应商2为无效投标;由于综合得分第二名供应商2已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为无效投标,依次根据综合得分第三名供应商1确定同品牌的供应商3、4为无效投标,以此类推,最终以有效投标满足3家以上为止,否则项目废标。
此外,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相同品牌投标人之间先“PK”,等于提前告知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这些供应商的总得分,容易引发后续评审出现“看人下菜碟”的情况。执行调整后的处理规则,不但可以减少实操层面的争议纠纷和人为操控空间,而且能更好地防止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环节瞄着“已知分数的供应商”进行“看人下菜碟”。同时,按照调整后的处理规则,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聚合度越高,供应商获得中标资格的难度越大,更有助于促进有效竞争。如假设案例中,供应商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聚合度最高(共有供应商1、2、3、4四家),则供应商1获得中标资格至少还需要2家提供不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