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法律婚姻,是否构成重婚?

第一个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夫妻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又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形成法律婚姻。在“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并存的情况下,重婚罪是否成立呢?

一、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法律婚姻,不构成重婚罪?

这种观点认为,重婚罪的前提是被告人和自诉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为“有配偶的人”。因此,事实婚姻之后,被告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例如,在冯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中,法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行为构成重婚。我国民政部早于1994年2月1日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本案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冯某于2009年12月8月按当地风俗办理了婚礼,直至本案诉诸法院二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按照上述规定,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冯某并不够构成事实婚姻,被告人冯某也不属于“有配偶而重婚”,故被告人冯某与朱某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

二、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法律婚姻,构成重婚罪?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亦构成重婚罪。

例如,在高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中,法院认为,韩某与被告人高某于1988年10月30日举行婚礼后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直到2018年8月3日高某与张金枝登记结婚前,韩某与高某的关系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所规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情形,此时韩某与高某互为配偶关系,高某必须经法院解除与韩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后方可与他人登记结婚。本案中,高某在没有与韩某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高某系“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三、究竟哪一种观点正确?事实婚姻+法律婚姻,是否构成重婚?

其实,关键的区别在于时间节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是两种观点区分的关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构成重婚罪。

四、剩余的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那么,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的观点,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同理,前后两个事实婚姻,均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构成重婚罪。前一个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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