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问答精选】西安蓝田某医院女护士上夜班途中失联未归,这事情谁该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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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晚上9点多,蓝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34岁的护士韩亮在上班途中失联。 其家属称,他家住在距离县医院4公里远的天鹅湖小区附近,韩亮当晚上的是夜班,晚上10点交接班。她9点左右从家里出发,此前都是骑电动车,可当晚下雪,地面湿滑,她计划步行过去。4公里的距离,走路半个多小时也就到了。 晚上9点55左右,家属打电话询问到了没时?开始电话没人接,后来收到了一个信息,内容为“正在开车。” 感觉到不对劲儿后,家属向当地警方报了警。 7日,家属称,目前,蓝田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事发前没有任何异常,中午,我们一起还带孩子去吃饭了,到下午6点多才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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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最新报道,8日上午,该护士尸体在其居住的小区后面河堤被发现。下午2点,蓝田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该护士是被害身亡,目前,警方正全力侦办此案。看到此新闻,非常令人痛心,希望警方能够尽快破案。
被害人是上班途中遇害身亡,其死亡是犯罪行为所造成,责任承担的主体当然就是本案的犯罪分子,其不但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也要对受害人亲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害人的近亲属只能待罪犯落网起诉到法院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其赔偿项目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能依照刑事法律法规进行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同的是没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项目。但是在实践中,被告人一般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为基础与受害人亲属和解,以求得到受害人方的谅解。
关于受害人所在的医院的责任是什么呢?其责任是依法保障受害人作为医院员工所应享有的非因公死亡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的标准和程序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规定不一,通常以地方标准为主。本案女护士单位所在地为西安蓝田,根据陕西省的相关规定,该护士可依法享受以下非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费:3500元。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3、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但不管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是医院应保障的非因公死亡待遇,都已不能挽救本案中女护士的生命。相比于事后追责,不如早早的做好防范,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此案也又一次的为众人尤其是女性敲响了警钟,不管什么情况下,不要一个人走夜路,要尽可能结伴而行。本案中的女子一定懂得安全第一的道理,本案中的女子的丈夫也一定懂得生命至上的道理,倘若女子能找个伴儿同行,或是丈夫出门相送,也许就不会发生这场意外。
最后,笔者愿公安机关能够早日查明真相,给死者一片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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