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天价(原研)药”的秘密——仅靠免除关税和价格谈判就能降价?那可不一定!
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医法汇
原研药降价:仅靠免关税和价格谈判是不可能的
国家虽然免除了原研药品的关税,但是原研药品价格仍然岿然不动。这是因为政府没有压缩原研药品中的“不良”流通成本,加之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从境外自由采购原研药品,无法形成大陆市场的原研药品有效竞争,所以明显降价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不是药神》之所以如此叫座,一方面是其取材于社会真实故事,而这个弱势群体又是多数公众并不熟知的。另一方面,癌症主题又是所有公众今后可能面对的不可回避的关切主题。看完电影,观众一定都会关心如何能让原研药品降低他们的价格。
我们要承认药品的研发是一项资金、时间投入非常巨大的高风险科技创新活动,如果不能保证其在专利保护期内回收投入,并获得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利润,就很难有企业愿意冒风险从事药品的研发。
所以,原研药品在未过专利保护期之前,价格昂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目前我国过专利期的原研药品价格比周边国家和地区贵很多,甚至于有些品种贵出好几倍就属不正常现象了。例如葛兰素史克的肝炎药物贺普丁在中国大陆目前售价大约是190元,而换算成人民币韩国同样品规的贺普丁仅仅为18元,加拿大为25.19元,法国为28.68元,英国为29.84元,中国香港为30.51元…….
2013年8月14日人民日报以《在港买药为啥便宜这么多(深阅读)》为题报道,乳腺癌药物赫赛汀由罗氏生产,2016年赫赛汀在中国大陆的售价约为24500元每瓶(440毫克),一年一个疗程,一个疗程需要花费30多万元。而同样品规的赫赛汀在香港售价仅为15200元每瓶。经过国家价格谈判,赫赛汀进入医保报销目录,协商价降到7600元每瓶。这样医保报销后,患者个人仅仅需要1500左右一瓶。而印度版本的赫赛汀价格是5750元左右。
如果是医保患者,自付价格确实已经低于印度版本了。可见,以进入医保目录作为砝码,通过国家价格谈判是可以实现“以量换价”的。但是,仅仅靠这一种途径让原研药品降价是不行的。因为,有很多原研药品是不宜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医保资金是有限的,如果将高价原研药品都通过上述途径“以量换价”地拉入医保目录,医保资金是吃不消的。
例如2018年6月刚在大陆获批上市的抗癌神药PD-1抑制剂(商品名英文Opdivo),在香港售价1.68万港元一支,国内4.50万一支。而其对于有些肿瘤生存期限的有效性只有10%左右。这么昂贵的新特药不宜用宝贵的医保资金报销,用这笔医保资金购买其他药品或提供治疗可以挽救更多投保公众的生命。
近期,国家虽然免除了原研药品的关税,但是原研药品价格仍然岿然不动。这是因为政府没有压缩原研药品中的“不良”流通成本,加之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从境外自由采购原研药品无法形成大陆市场的原研药品有效竞争,所以明显降价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国药价成本中,最大部分不是生产企业的上游成本,而是流通环节的下游成本。临床医生、医院管理层的药品回扣,一、二、三级经销商、甚至灰色政府权力寻租的钱全部都在其中……必须得承认,从药品出厂定价,走到医院药房,中间的环节渠道存在太多的灰色空间,层层拔毛导致最终药价高得离谱。媒体报道,在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中,接受调查的葛兰素史克高管曾披露,推广和回扣成本占总药价的20%-30%。这些成本往往以资助医生参加国外各类学术会议的形式体现。
在计划经济下,国人曾经认为经济运行动力来源于“生产与劳动”。通过市场经济的探索,国人明白了经济运行动力不是来源于“生产与劳动”,而是来源于“消费与公平竞争”。
回首中国历次医改与药改,政府几乎都把改革重点放在药品可获得性保障改革上(包括从规范定价转向规范采购),但药品可及性保障比可获得性保障更重要,因为“药品合理使用与公平竞争”才应成为药品供应保障秩序回归的原动力。药品供应保障的关键不在“上游”(药品的研发、生产)而在“下游”(药品流通和使用)。如果临床使用不规范,流通领域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和普适的商业模式,就势必会倒逼生产乃至研发各个环节异化。
另一方面,降低流通成本最立竿见影的方法就是利用“专利权用尽原则”,允许国内药品经营企业全球采购原研药品。
所谓“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政府应当针对原研药品进口改变目前政策和法律制度,允许药品经营企业自由从境外采购境外原研药品,这就一定会使得我国国内原研药品价格和周边国家或地区的价格逐步趋同,回归合理价格。
目前是,政府在帮助国外制药企业管制国内药品销售市场,形成寡头垄断销售渠道的现状。
政府应当逐步放开慢病(包括癌症)患者的处方药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真正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由患者在医药电商的平台自行选择通用名称下的具体厂家品牌(例如国内原研企业自行进口原研药品、国内经营企业自行境外采购的原研药品或国内仿制药品)。这样药品作为“被动消费品”一直头痛的采购权、处方权寻租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政府应当尽快将国外处方药引入跨境电商正面清单,相当于引入一只鲶鱼,对于满足不同层次的药品需求,促使药品价格透明化有望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目前网上混乱的灰色药品代购产业也是一种打击和正面引导。
自从2014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拉开了跨境零售进口业务的大幕。经历了3年多的发展,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试点,大量海淘消费得以回流,通过阳光监管方式,不仅增加了国家的税收,也让消费者更便捷、更有保障的购买海外商品。目前跨境电商主要是两种模式:其一,保税进口模式,即商品先行备货至保税区,消费者下单后,从保税区清关入境;其二,直购进口模式,即消费者先行下单,商家集合多个消费者的订单后,从海外仓进行打包,以大宗包裹方式发送至保税区,分拆后清关入境。
从国际商业形态发展趋势上,我国对跨境零售进口模式的探索恰恰是全球消费品跨境B2C零售趋势的一个缩影。传统消费品领域的国际大宗货物贸易制度,根植于国家/区域消费市场切分、独立运营等思路,其造成的消费信息不对称既是因也是果。而随着互联网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深入拓展,信息不对称已成为过去时,伴随第三方跨境支付、跨境物流等新传统,带给了不同国家、区域商家与消费者直面交易的机会,整个跨境交易的供应链模式正在被重构。这些年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大陆的进口奢侈品、进口奶粉、尿不湿的价格逐步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价格趋同,缩小了以往巨大的价差。所以应该尽快把药品纳入跨电商正面清单中。
(感谢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王岳教授的授权发布)
往期精彩回顾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