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法院判决死刑真的是和季节有关系吗?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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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法院判处死刑有时间节点的问题,但不能机械的理解和认识,应该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出现时间点的真正原因,这样才能真正有针对性的进行辩护。虽然在中国古代有秋决的做法,表面上确实也和秋风瑟瑟,有肃杀之气符合,但真正的原因还是因为这种做法符合和体现了社会治理的需要,代表了某种社会所认可的寓意和说法。

正文

近日参加某次论坛,有人提出这样的说法,说根据其观察,春天和秋天法院更倾向判决死刑,而夏天要少很多,并得出法院判处死刑和季节有关系。

我不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说法,好几年前我就听别人说过,并作为新发现四处炫耀。我当时听后是一笑了之,觉得很荒唐。但发现该说法还有不少人认可和同意,并探讨如何避开这样的时间段。也就忍不住想对这种说法谈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我不否认法院判处死刑会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是基础,但在该基础上,法院还会考虑死刑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以及对犯罪的震慑力度,有“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刑事政策的考量。

尤其是死缓制度的存在,在论罪该判处死刑时,在杀还是不杀上就会受到外在一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是有规律可循的,就导致法院判处死刑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诸如在世界毒品日6.26前后,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要大于平时,以彰显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与毒品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决心。重要的节假日前,如国庆、春季,法院会集中宣判或者执行一批死刑,以此震慑犯罪分子,维护节假日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此时间段,考虑杀还是不杀,“杀”的偏向就可能高一点。

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中,还存在如父子共同犯罪,论罪都该判死刑的,一般杀父留子;兄弟共同犯罪,一般杀兄留弟;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一般不能灭门;在涉及命案时,一般有一命抵一命等规律和特点。

作为辩护律师,如果能熟知可能影响死刑判决的外在因素以及掌握死刑判决中存在的规律和特点,是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诉讼策略,利用有利因素,回避不利因素,在可杀可不杀时,能为犯罪分子保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其次,影响法院考虑“可杀可不杀”的因素以及在死刑判决呈现出的规律和特点体现出的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刑罚除了报应之外,还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而存在,自然在适用过程中要考虑由此产出的社会效益,尤其是死刑,在很多时候会作为一种公共政策被考虑。法院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当判死刑时,“杀还是不杀”就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并把其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就是件很正常的事,也有其合理性。

就以现在判处死刑比较多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不同省份乃至同一省份不同地区实际掌握的能够判处死刑的数量是不一致的,并没有体现出乱世用重典的特点,毒品犯罪越严重地区实际掌握的标准越低,反而是越严重的地区越高。

其中原因是:在毒品犯罪严重的地区,判处死刑所掌握的数量过低,会导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过多,无奈只有提高实际掌握能够判处死刑的数量。这其实就是把死刑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在考量,要综合评估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

在前述所谈及的规律和特点中,涉及到的是社会伦理以及顺应社会公众的一般情感,杀父留子,杀兄留弟,不能灭门,体现的是人类对生命的延续以及传承,一命抵一命则体现的是一种等价交换的观点。同样是把死刑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在考量,综合评估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

第三,法院判处死刑有时间节点的问题,但和季节没有关系,而是在时间节点背后所体现出的社会治理需要

我也相信提出法院判处死刑与季节有关的人也是作了认真的研究,可能刚好符合他说的规律。但直接把法院判处死刑和季节扯在一起,就有点荒唐甚至是哗众取宠。也反映出看问题就看表面和形式,没有认真研究表面和形式后面的问题。

虽然在中国古代有秋决的做法,表面上确实也和秋风瑟瑟,有肃杀之气符合,但真正的原因还是因为这种做法符合和体现了社会治理的需要,代表了某种社会所认可的寓意和说法。

这种简单把判处死刑和季节扯在一起,其实是很肤浅的。但为什么有人会这样说,也会有人相信这种说法,主要因为这是符合唤起群体情感,引起共鸣的方法。

简单和极端的说法是最能够触动群体的情感,并获得群体的认可。群众们喜欢偏激的领袖,而领袖会采用断言、重复、传染的方式来宣传和鼓动。与其讲背后的道理让大家接受,还不如简单直接蛊惑。

现在社会中,以这种方式来鼓动和宣传相当的普遍,我认为,这是种反智的现象,如果陶醉其中,会让自己丧失批判性思维,失去独立判断思维的能力还不自知。

法院判处死刑有时间节点的问题,但不能机械的理解和认识,应该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出现时间点的真正原因,这样才能真正有针对性的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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