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中应注意的问题

推进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毋庸讨论,肯定是件大好事。但如果实施不当,美好的初衷和目的会在实践中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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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现有律师资源能否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该问题的分析,不能简单以现有律师保有数量与需要律师介入的案件数量进行对比,这种简单的对比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社会地位不高、执业权利容易遭到侵犯、执业风险高,“老三难”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三难”问题又出现,影响到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

正文

推进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毋庸讨论,肯定是件大好事。但如果实施不当,美好的初衷和目的会在实践中落空,全覆盖是做到了,但只是 “形式辩护全覆盖”,不具有真正的实际意义。对此,在试点时应当抱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警惕。

一、律师资源的问题

刑事辩护全覆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现有律师资源能否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该问题的分析,不能简单以现有律师保有数量与需要律师介入的案件数量进行对比,这种简单的对比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不是所有律师都做过刑事案件,即便做过刑事案件,也未必具有刑事辩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经验。

虽以主要业务方向作为评价律师是否具有刑事辩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尽然合理,但至少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对于有多少律师的主要业务方向是刑事辩护,没有明确也无法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就个人观察,应当不会超过律师总数的10%,全国不到40000人,相对于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111.6万件,判处罪犯122万人而言,平均每名主要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要承担20件左右的刑事法律援助,在数量上很难满足全覆盖的要求。

以笔者所在的试点省份四川,2016年全省法院审结刑事案件52294件71645人,到2015年6月,共有执业律师接近15000人左右,按每年千人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6年也只有16000人左右,同样按现有30%的辩护率计算,平均每名主要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要承担接近30件左右的刑事法律援助。

当然在试点中,也可以不考虑指派律师是否具备基本的刑事辩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奉行有总比没有好的态度,但这只是在形式上保障每一名被告人有一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出庭辩护,不会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反而会损害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的和初衷。

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问题

很多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原因除了业务收入远没法和从事民商事、非诉的律师相比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地位不高、执业权利容易遭到侵犯、执业风险高,“老三难”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三难”问题又出现,影响到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接受委托进行辩护,受点委屈还算想得通,有所安慰,但本是承担公益、履行社会责任,还受到刁难估计心里会很过不去。

要求刑事律师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那就应当对其基本权利予以足够的尊重和保障,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刑辩律师所遇到的问题,真正落实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质证权、辩论权,从小的问题做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不要只停留在文件和口号上。

就以如何为解决律师会见的基础设施问题为例,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看守所包括笔者所在的城市的看守所,虽然看守所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但由于受限于基础设施问题,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量,导致律师会见等候排队时间过长,如果不加大财政投入,在基础设施上有所改善,实行全覆盖后,这个问题必将更加突出。

又如如何利用检察机关电子卷宗,解决律师在法院阅卷只能复印的问题。如果接受指派的律师以及在审判阶段才介入的律师,可以到检察机关拷贝电子卷宗,既减轻了律师的劳动强度、也节约社会资源等等;再如律师与法官联系沟通难的问题,很多律师只有法院办公室的电话,但经常联系不上,法官可以随时找到律师,但律师真的想找到法官却很困难。这些问题虽然小,但从小处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影响到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

三、如何吸引律师积极参与的问题

道德以及精神上的鼓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律师参与,但是法律援助具有公益的性质,不可能给过高的办案补贴标准。然而,补贴标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律师工作的价值,体现出对律师付出的尊重。

就以笔者所在的城市为例,目前平均每件案件补贴标准不到1000元,如果以律师一年承担20件法律援助案件算,补贴标准不到2万元,除去必要的办案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所剩无几甚至有的时候律师还要倒贴。这直接导致有市场、有业务的不愿意参与,愿意参与的律师水平普遍较低。部分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了节约费用,不阅卷、不调查、辩护意见草草了事,直接影响到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过低的办案补贴会严重挫伤律师的积极性,应当在目前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

四、如何规范法律援助律师行为

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基于信任而建立委托关系,双方缺乏经济上的约束力,律师是否切实地履行职责更多在于自律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外部考评。

虽然从外部考评的角度,可以设置最低服务标准,但最低服务标准更多只是体现在形式上,律师可以出工不出力;况且实现全覆盖后,法律援助中心的力量能否承担这种外部考评工作也不无怀疑。如何规范法律援助律师的行为、对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进行监控也必然成为试点工作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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