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机疏于维护,追越中突然停车。。。撞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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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述

20XX年6月2日,1230时,“JBKH”轮与“HX”轮在海河23号灯标附近水域发生轻微擦碰事故,两船为当天上午通过海河海门大桥,上行准备靠泊郑家台码头船舶。“JBKH”船艏右侧油漆轻微脱落;“HX”轮左舷2舱水线以上2米左右,舷墙长约8.8米向内凹陷30-50cm,2舱左舷上护栏变形。

JBKH轮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20XX年5月11日,济南海事局对其进行安检,共12项缺陷。其中10项缺陷为开航前纠正缺陷,;1项缺陷为十四天内纠正;1项缺陷为修船后纠正,与本次事故无关,据船长称以上缺陷已纠正。

HX轮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20XX年3月27日,大沽口海事局对该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9项缺陷,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

三、事故水域的通航环境

(一)气象、海况

晴,东南风3-4级,无浪,能见度较好。

(二)通航环境

碰撞地点位于海河23号灯标附近水域。事故发生时,该水域没有其他船舶通行。

四、事故经过

(一)“JBKH”轮

2013年5月31日“JBKH”轮在营口鲅鱼圈港口装载海沙4400余吨驶往天津港。离港时,该轮平均吃水为5.4米。

6月1日,该轮抵达天津港大沽船坞码头。

6月2日,1000时该轮离码头,驶往郑家台码头,当时该轮前方“HX”轮同向行驶。

6月2日,1220时,“JBKH”轮船长介绍,在距离“HX”轮0.7海里左右,本船船速4节左右,船长经与“HX”轮联系后,决定从“HX”轮左舷追越。

6月2日,1226时,距离“HX”轮0.5海里左右,船速3.8节左右,本船停车观察“HX”轮动态。

6月2日,1230时,本轮与“HX”轮相距0.2海里。“HX”轮告知已抛锚。本轮采取倒车操作,但据船长称,主机突然停车,无法倒车,后采取抛做锚2.5节入水。

1231时,本船船速降至约0.1节,船艏右侧锚链孔附近与“HX”轮左舷水线上船中靠后部分碰撞。碰撞船位39°00′.764N,117°28′.254E,航速0.1节。

(二)“HX”轮

说明:“HX”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AIS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因此,以下事故经过分别由“HX”轮船员及“JBKH”轮船员口述确认。

2013年5月31日“HX”轮由滨州港空载驶往天津港。

5月31日,0955时,进天津港并在北锚地抛锚。

6月1日,2100时,起锚,进天津港主航道。

6月1日,0025时,通过新港船闸后,靠泊海河外运于家堡码头。

6月2日,0900时,离泊,驶往郑家台码头。据船长称,当时上行同向行驶船舶共三艘次,在本轮前方为“津滨快航18”轮,在本轮后方为“JBKH”轮。

6月2日,1223时左右,本轮到达海河23号灯标附近水域,经与郑家台码头确认,需等码头,于是我轮决定抛锚等泊位。1223时,“HX”轮抛右锚,锚位39°00′.813N,117°28′.236E,停车。据“HX”轮船长介绍,在抛锚前,已通过VHF71频道与“JBKH”轮取得了联系,并告知对方“HX”轮将抛锚待命,“JBKH”从我轮左舷通过。

6月2日,1230时,“JBKH”轮右舷船艏与本轮左舷发生碰撞。碰撞船位39°00′.764N,117°28′.254E。

五、损失情况

(一)“JBKH”轮

“JBKH”轮据报初步无明显损伤,船艏擦碰处有轻微刮痕。

(二)“HX”轮

“HX”轮左舷2舱水线以上2米左右,舷墙长约8.8米向内凹陷30-50cm,2舱左舷上护栏变形。

六、事故原因分析

本事故原因分析是根据船员询问笔录、AIS记录数据、船舶记录数据,船舶检验报告,经分析得出的可能事故原因。

(一)双方未保持正规了望、及早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并采取避让措施,以及“JBKH”轮在船舶正常行驶过程中,主机突然停车,致使船舶失去动力,是造成本起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

1.“JBKH”轮的行为及过失

(1)“JBKH”轮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主机突然停车,通过询问笔录,现场核查,发现该轮轮机长对机舱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没有及时发现主机操纵系统和管路中的问题,造成船舶在正常行驶中主机故障。该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时反映出该船舶管理公司在落实《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上存在疏漏。

(2)该轮未保持正规瞭望、及早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该轮船长在发现前方船舶后,未通过雷达等设备对前方船舶动态进行判断,盲目决定追越船舶,导致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追越过程中船速过快,形成紧迫局面。该轮在保持正规了望、判断碰撞危险方面存在严重过失,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3)该轮没有及早采取避让行动,直到两船形成紧迫局面,与“HX”相距0.2海里时,才采取倒车的避让行动,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款。

2.“HX”轮的行为及过失

(1)该轮未保持正规瞭望、及早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HX”轮未及时判断后方船舶动态,在已形成追越态势情况下,未及时与后方船舶沟通,私自决定下锚候泊,导致后方上行船舶与本船在航道中形成紧迫局面。该轮在保持正规了望、判断碰撞危险方面存在严重过失,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2)该轮未能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二)狭水道航行可航水域受限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JBKH”轮与“HX”轮碰撞事故发生在海河23号灯标附近水域,该区域为海河内靠近二道闸附近水域,为进入郑家台码头必经水道,在河道靠近岸边处及河道转弯处存在浅水区,同时当船舶船速较快,且船位靠近河岸时容易受到岸吸作用影响,不利于船舶正常操纵。综合以上多种因素,都是造成“JBKH”与“HX”碰撞案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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