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证据之微信聊天记录篇
QQ、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当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职场性骚扰案件中如果只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能被认定为性骚扰吗,本期就来看看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本期目录索引
一、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为性骚扰
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楠楠作为已婚人士,多次要求吴某提供照片,以吴某简历造假为由要求吴某请吃饭,并表达“我喜欢你,咱们约会吧”和询问吴某“你在同居吗?”,楠楠的聊天内容确实已超出与同事的交流沟通范畴,存在不当,罢霸公司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楠楠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2018)沪0104民初24099号】
二、证人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性骚扰
被告提交的证人李某、白某2的报告及五个证人的陈述,均证实了原告以追求恋爱为名与女性同事接触,在遭到拒绝后,违背他人的意愿,长期通过短信、微信、电话、肢体语言等方式向女性同事表达、传递含有性暗示及其他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内容。原告的骚扰行为发生在同事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五位证人系被告女性员工,均曾与原告共事,证人的身份与所处的环境使其证言有较高的证明价值。证人李某、白某2即是受害者又是亲历者,所作证言与其向被告提交的报告可相互印证,证人李某的报告,还附了部分微信信息内容,也可印证报告的内容。证人白某1、卢某、廖某是旁观者、见证者,五人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原告在工作中存在骚扰女同事的行为。【(2016)桂0103民初382号】
三、无法确认QQ及微信使用人,无法认定性骚扰成立
庭审中,原告陈述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主要事实依据是:被告在工作期间对员工张某、王某某存在通过肢体、QQ聊天等方式进行性骚扰的行为。原告申请张某及其员工朱京京出庭作证,王某某未到庭作证。原告提交了网名为“喜欢你哎”的手机QQ聊天记录以及该网名的微信号“snake0726”的截屏以及上述两位员工的投诉信。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网名及微信号系被告注册登记使用。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道德操守规范》、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主要事实依据是被告对女性员工存在性骚扰行为,但本案中只有一位女员工出庭作证,且证人也不能确定前述手机QQ和微信号的用户即为被告本人,而只是根据号码的特征推测系被告本人所有。在被告否认的情形下,原告没有进一步补强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存在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以及构成严重违反公司政策的事实,因此原告作出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依据明显不足,解除行为显属不当,被告要求撤销,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13)秦民初字第3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