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划分省区的可行性研究
第一,如果没有特定的政治需要,现有省区建制以不改变为宜。
第二,承认省县之,间有设置一级行政建制的必要这一事实,分别以自治州,地级市、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单位,这样对政治上的安定团结较为有利,同时也使重划省区成为无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在于各个行政层次、各个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上有明确的划分。为此,改革的重点,应该集中于党政职能的合理分工,政企(事)职能分开后的简政放权,依据政府职能合理设置必要的机构和配置适当的人员,不宜把减少行政建制的层次作为追求的目标。
第四,在行政集权体制的条件下,行政组织的结构必然是呈尖形的宝塔状。这一点已为古今中外历史事实所证实。如果不打算采用地方自治体制来代替行政集权体制,上级行政单位所辖的下一-级行政单位数量不可能很大,即使一一时在表面.上取消了省县中间层次,其后也可能会以其他形式出现一个准层次。
第五,近年来市管县体制的广泛推行,己导致省县之间出现一个正式的行政层次。如果目前一下子又完全取消,这在政治上会影响很大,必须慎重。
第六,如果从政治.上确认有消除省县中间层次和重划省区的必要,本文中的方案丙可以作为考虑的基础,因为它比较接近我们的目标。
第七,如拟采用方案丙,最好现有省区暂不变动,按方案丙的设想,先归并现有地级行政单位,待条件成熟时,再撤销现有省区,将二、三个地级行政单位归并为一一个新省区。采取这种作法需时较多,但政治,上震动不大,新省区可能相对稳定。整个过程可以在十至十五年内完成。与此同时,必须逐步推行自.上而下的行政分权体制,以保证上一级行政单位直接管辖的事务不至于过多,而下一级行政单位则有可能在法定范围内,处理不受上级干预的某些地方行政事务。只有这样才能使设置省县之间行政层次的需要,在事实上成为是多余的。
方案甲是以人口大致均匀为目标。为使方案在政治上有更大的可行性,各自治区的建制基本不动,省区的界域也不动,只将人口多的省区分解。直辖市建制撤销,保留北京为首都区。为尊重历史传统,分解省区时,以地区、地级市、自治州为组合单位,不割裂其管辖区域。鉴于1983 年以后地方行政建制变动频繁,地级单位辖区以1982年为准。依据如_上设想,1982年底,人口超过3000万的省区有15个,分解为38个省区,加上不变的12个(即人口数不超过3000万的省区),重划后的省区共50个。
方案乙是以面积大致均匀为目标,将面积过大的省区(超过40万平方公里)予以划小,40万平方公里以下的省区,仍维持现有建制。宁夏与甘肃合并后,重划为两个省区。需要划小的省区有:黑龙江、内蒙古、四川、青海、西藏、新疆。划小后的省区面积,大致在20- - 40万平方公里之间。划分省区时,仍以地级单位组合,不打破原省区界线,直辖市不再保留。这样保持原建制的有19 个省区(含台湾),新划定的省区有20个,共39个省区。
方案丙是以辖县数大致均衡为目标重划省区,每一省区辖县数不多于70个,现有省区中超出的,予以重划。重划时尽可能照顾人口、面积之均衡,并尊重历史,以地级单位进行组合,不打破原有省区界线。为此,本方案参考了方案甲.的省区划分,而不将- -省之县平均分诸于各新省。直辖市建制不保留。宁夏辖县太少,与甘肃合并后重划。辽宁、吉林、青海3省未变,新划后共有省区53个(含台湾)。
来源:田穗生, 罗辉, 曾伟《中国行政区划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