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筹划
摘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筹划思路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法律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案例 甲建筑公司属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2019年6月,为一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该项目销售额约1000万元,预计能够取得进项税额约2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1+10%)×10%-20=70.91(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甲建筑公司独立核算该项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1+3%)×3%=29.13(元)。通过纳税筹划,少纳增值税:70.91-29.13=41.7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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