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老板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税务风险

粉丝来信

(柳州粉丝)亲爱的房老师,你好。我公司因为资金紧张,老板用房产抵押贷款500万,无偿借给公司使用,是否有法律风险?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缴纳税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面文件可以看出,视同销售的“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主体应该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个人,因此,个人向公司无偿借款,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经常说,作为会计不仅要知道是什么,有时候知道为什么甚至知道是什么更重要,作为个人不是盈利为目的,是一个生存主体,无偿把资金借给单位或个人的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之相反,公司能否把资金无偿借给其他单位呢?显然不可以,公司是盈利为目的,一家企业怎么可能把自己的资金无偿借给另外一家企业呢?我们的企业所得税25%,国家是我们的股东啊,你这么做就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所以必须视同销售,交纳利息的增值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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