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账,真的是纸上谈兵

其实这些问题我并不想随时拿出来分享,但是无奈经常有人问,而且经常有人和你争论,甚至还搬出各种专家、教授的结论拿来和我争论,说实话,我不是专家,二哥只是一个长期在财务一线的从业者,我考虑问题除了看书本,我更要实际操作,任何一个分享我都更要贴近会计人的实际工作,我不想纸上谈兵。
第一个问题就是增值税免税的做账事宜。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配送蔬菜,享受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2021年6月份销售额10万元。
有部分人观点,该行为本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和是否基于免税处理,是两个不同阶段的问题,分开处理,能够更好的反映经济活动实质,财会[2016]22号文,对增值税减免税款处理时,要求借记减免税款,进入当期损益,也有要求分阶段分过程处理的意思。
所以,这部分人坚信这种业务会计就要这样做分录
先把10万按适用税率(农产品9%)做一个价税分离,然后再转到损益去。
有没有道理?感觉也蛮有道理的,体现过程嘛,而且人家也给你了文件依据,你讨论来讨论去,也没个结果。
但是二哥想说,从实操角度看,这种做法真的是没事找事,完全是在给实操徒增麻烦。
1、账务和发票完全不符
免税发票怎么开?
税率栏显示免税,税额为***,免税发票并不做价税费用,直接就免除了销项税。业务发生之前就知道是免税,故而直接开具免税发票。
账务强行做价税分离,科目发生和发票出现混乱不一致,账上有销项税,实际上发票根本没销项税,而且更会和其他征税项目的销项税混在一起,不利于账务清晰核对。
2、账务和申报也不符
免税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有专门的栏次。
你根本没法填写销项税,免税本来没有销项税,所有申报表销售税栏次都是不允许填写的,那这里的销售额你填写什么数据?
首先你要搞清楚这里销售额是什么含义
增值税的销售额?增值税下计算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或应纳税额(简易计税)的计税依据,它本身是不含增值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那我们在免税的情况下,收了10万的销售款,这里本身就没有收销项税,10万就是我们的销售额,所以这里的销售额你也只能填写10万。
其他地方根本不需要填写,那么这种情况下,你申报表销项税和你账务又不一致,扰乱申报核对。
以上是在实操过程中的矛盾,而实际上从理论上,做价税分离也是说不通的。
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超市销售给二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二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二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二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垫付税,由购买方按照适用税率先垫付,销售方代国家收下。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二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抵扣),最后在超市这个环节就是
-80*13%这个结果来实际交税。
你看看,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每个环节销售方都要先向购买方代国家收一个销项税,这个销项税我们时候只能先挂债务(应交税费的贷方),是一个代收款的性质,而我们购进暂时垫付的进项税算是一个债务抵减项(应交税费的借方)。
那么现在国家说了,你这个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当于你销售时候根本不用代收这个销项税了,自然不用挂债务(应交税费的贷方)。
那这种情况下,你根本不该从购买方收取这个销项税,那你还强行挂一个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出来干嘛呢?
仅仅凭借财会2016年22号的一段话纸上谈兵,不考虑实际申报、开票的一系列操作的简便性,我觉得这真的是给会计人添乱。
所以,简单点,直接这样入账就完事了。
销售额、税金和发票一致,和申报表也是一致。所谓的体现过程,是不是纸上谈兵?有啥意义?
第二个问题就是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的做账问题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2季度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80.8万,无其他销售事项。
有部分人认为,国家3%减按1%的政策,做账时候应该先按3%进行价税分离,然后2%体现为企业收益。
甚至摆出了财政部的一个答疑,说财政部都这样回复了,你还有啥话说。
也好像很有道理嘛,3%减按1%,你先计提3%增值税,再把2%计入其他收益,实际缴纳1%,这个过程感觉无懈可击的。
但是二哥还是想从实操角度给你看看,这会导致什么样的麻烦。
1、也是申报表的不一致
你按3%价税分离后,销售额都变了,而申报表销售额本身就是按照1%价税分离的,你账务按3%价税分离,直接把两个地方的数据撕裂,搞得不一致了。
更关键的是最后实际账上应交增值税的数也因为这个和实际纳税的数据不一致了。
2、和开票也不一致。
3%减按1%本身政策规定就是直接开1%的发票,发票是按1%价税分离的。
你现在重新按照3%价税分离,账务和发票都是混乱的,会严重干扰账票核对。
以上是在实操过程中的矛盾,你非要提醒3%减按1%这个过程,实际是和发票和申报的实操都是有冲突的。
而实际上要说理论,税法上这个减按1%的政策本身和以前国家出台的减按政策有所不同。
这次的减按政策,国家税法文件是明确说了开1%的发票,按1%做价税分离的。
所以申报表销售额,发票的销售额都是按照1%直接价税分离的,如果你账务非要按3%价税分离,再减免2%,这个结果都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了。
所以,我们直接简单的这样做账就行了。
销售额、税金和发票一致,和申报表也是一致。所谓的体现减免过程,申报表要体现那是国家为了统计用,你账务做上去,画蛇添足,纸上谈兵啊。
当然,在你分析这两个分录的过程中,也能回复有些朋友的另外一个问题了,那就是3%减按1%,那2%的减免的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你细看分录,虽然减免的2%未单独先分离3%再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其本身已经因为征收率降低已经体现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那体现在主营收入自然最后就计入了利润总额,那也就是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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