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解释是苍白无力的,因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难以“水平低”之类的理由来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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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出租房屋给客户,租期3年,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3年租金300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月一次性支付。按《营改增》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他们公司应于收到300万元租金的当月,按300万元缴纳增值税,300万×5%=15万(元)。以后两年没收钱不再缴增值税。
但会计因为对增值税业务不熟悉,没有按300万元申报,而是按100万元申报,她想当然地以为,3年的租金应该分3年缴,每年报100万元。
这种行为当年就被税务查处,公司当然构成了少缴税10万元。
是否构偷税呢?
税务人员发现,对于收到的300万元租金,会计把其中100万元作为当年的收入,计入收入科目。把剩下的200万元作为负债,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税务人员认为,按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计本应把200万元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但会计却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这是一种隐瞒收入的行为。
会计解释说,之所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只是会计处理的一个错误,自己并没有真心想隐瞒收入。但会计的解释是苍白无力的,因为会计人员持证上岗,难以“水平低”之类的理由来搪塞,这个错误,非常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因为你乱入科目,可以理解为一个隐瞒行为。
所以,是否偷税,不是看你的主观,而是看行为本身。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少缴税的情况下,出现以下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偷税:
其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当然,如果是过失或不可抗力导致账簿、凭证灭失,不在此列,比如火灾、盗抢等,此时公安机关的证明相当重要。
其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账簿当然指会计账簿,多列、少列、不列行为,都针对应列的金额而定,应列多少呢?按会计制度应列多少,就算应列多少。
其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就是说,虽不满足以上两点,但当税务机关已经通知你申报了,你却依然不申报也就算偷税了。
所以,偷税并不能用平常的“偷”字去理解,认为是一种偷偷摸摸的行为,这种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更显得明目张胆。所以,判断是否偷税,必须要按以上三点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