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现金折扣,税局说要交增值税,咋办?

昨天有粉丝愤愤不平的问我:我们取得的现金折扣,税局要求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把我吓出一身冷汗。难道是出新政策了?没有呀?

一问,原来税局认为:现金折扣“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现金折扣“实质上是销售方付出的资金占用费”,“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哦,原来又是一个按“本质上”来理解纳税义务的。

购买方取得现金折扣,一直以为只是取得了折扣,得到了降价待遇,以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万万没有想到,会被税局认为是“本质上是提供贷款服务”。

按这个“本质上”来理解,如果取得现金折扣交增值税还不算冤枉,如果没有现金折扣的约定,我只是提前付了钱,岂不是“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了”,岂不是还要视同销售了?

你说,这样会不会把人吓出一身冷汗。

税法规定的规则可以简单理解为:某种行为,如何纳税

所以,税法可能将某种行为,“视同为”另一种行为来征税。比如,把永久租赁建筑物,视为销售建筑物征税;比如,把提供停车服务,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比如,把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征税;比如,把某些情况下无偿借款给股东个人,视同对股东个人分红征个税……

这些都是很常见的,也是合法的,因为这是税法明文规定的,它构成了规则本身。

但是,实务另有不少“人为”的视同,就不知道它的依据在哪里了。

现金折扣,是销售方有条件降价行为,是双方在谈销售合同时谈好的一种计价方式。而贷款服务是把自己的款项借与他人的行为。现金折扣业务中,存在采购方向销售方提供借款的行为事实吗?有销售方还款的行为事实吗?

降价折扣行为,硬被理解为借款行为,事实基础在哪里?法律基础在哪里?这种既没有事实基础,又没有法律基础的假设,怎么可能用来征税呢?

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强行把“现金折扣”理解为“融资服务”,就是指鹿为马了。按此理解,税务局加收欠税的滞纳金,不是也可以理解为提供了一项融资服务吗。税务局交不交增值税呢?开不开发票呢?总不可能把滞纳金理解成“工本费”,或者“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以便不征税吧?说要免税,免税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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