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险业务员奖励手机的视同销售问题

粉丝来信

(贵州“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有一个问题请教。为了促销保险业务,省公司统一规定对保险业务员月业绩达到5万额度的奖励一部手机,并要求赠送手机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我认为这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这是对业务员的奖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结果上级有关领导要求提供依据。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的理解是对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之所以有人认为 你们赠送手机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是不理解什么是“无偿赠送”的概念造成的。

所谓“无偿赠送”是指不要求受赠方支付任何代价和回报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这个概念建立不起来,就无法正确判断这个问题。

根据市场一般操作惯例,你们的保险业务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职工,而是取得了保险经纪资质的独立经纪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提供劳务关系,保险公司应为其支付劳务报酬(包括现金与实物)。你们按月为保险业务员要支付现金报酬,当业绩达到5万额度时再奖励一部实物手机,也就是说业务员本月得到的劳务报酬包括现金与实物。这部手机不是无偿赠送的,是以业务员提供的业绩指标为前提,是劳务报酬的组成部分。如果业务员没有提供劳务或达不到业绩指标就不能得到手机。

为此,这部手机属于保险公司有前提的奖励,不属于无偿赠送,属于正常营销费用。正常费用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既然不属于视同销售,就不用计提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将对应的购进成本转换为营销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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