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场储蓄卡(提货卡)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1、购买商场储蓄卡(提货卡)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亲爱的老师,请教您一个问题题。企业购买储蓄卡(提货卡)取得的发票,就是商场销售的那种500/1000的储值卡,买来发给员工或者送礼,计算所得税时是否能税前扣除?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第十一款,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员工或送礼的客户持卡购物时,商场也不得对其开具发票。
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场销售储值卡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也就是定性为预收款性质,对购卡单位来说则相应地属于预付款性质,为此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当于白条收据,不能税前扣除。等单位实际消费时凭小票做费用处理,税前扣除。
第二种:既然储值卡是企业的实际支出,又与企业经营有关,也取得了商场开具的正规普通发票,虽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但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本人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储值卡主要是贿赂或非法用途支出,涉嫌不正当竞争。
2、组织职工旅游费用的纳税问题
大连公众号粉丝:亲爱的老师,有问题请教。公司春节期间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发票开的项目为旅游综合服务费,可以正常入账吗?按总额分推到每一位员工,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只要是企业的实际支出,均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以便正确反映经済活动。一般来说,职工参加的旅游费用进职工福利费比较合适,安排客户旅游的应进销售费用。但无论组织什么人旅游,均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攻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应按费用总额分推到每一位旅游者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