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问 | 新员工入职当月发生工伤,早于单位参保时间,能申请工伤待遇吗?

本周问题:员工入职当月发生了工伤,此时单位还没来得及给予参保,这时候还能申请工伤待遇吗?

关键结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工伤待遇支付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权益。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此问题回复:

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可以依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已经为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当员工发生了工伤,如果公司尽快参保并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自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相关费用,是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那具体哪些属于新发生费用呢?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三条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也就是说,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单位为其参保并补缴工伤保险费前的这段时间已明确发生的工伤费用,只能由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承担“之前的费用”的。

后记:新员工入职后,为其申报缴纳社保有一个时间段,不可能做到入职当天社保就生效,一方面要特别注意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工作指导,尤其是工伤风险较大的岗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为其购买短期商业意外险,规避这个空档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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