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策略与询问证人7大技巧
日前,笔者在某县人民法院出庭为被告人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无罪辩护。庭前,经申请和有效沟通,在申请13个证人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仅同意向笔者申请的13名证人发出庭作证通知书,而且还向全案的另外17名被集资人和证人也发了出庭通知书。庭审时,被集资人和证人总共9人出庭接受询问,创下了笔者自执业以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最大人数突破!
怎么做到的?!请君往下阅读
我国刑事审判领域,一直有一个非常奇葩的现象,就是证人胡说八道的话,经常可以成为法院审判的定案依据。这大概可以说明几个问题:一是司法审判实践中,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二是被告人很难有效推翻证人证言,哪怕是胡说八道的证言。
▲一是证人出庭作证率太低。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不允许辩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而是采信其庭前的证人证言,而庭前证人证言如果被设计过的,这时候反而很容易跟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 二是被告人庭前往往被羁押,取证能力和手段非常局限。被告人就是不被羁押,也很难调取有效的客观性证据,以推翻证人胡说八道的证言(不真实)。就是自己调取了其他言词证据,以对抗证人证言,也往往被认定为效力不如侦查机关调取的高而不予采信。当然,法官往往不会直接论述双方直接冲突的证言,而是选择性忽略这个问题,直接以侦查机关调取的证言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为由,直接作出认定。
▲三是法官对证据采信标准太低了。刑事法规定了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控方证明责任应当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不CARE理论上的规定。以我的经验,大多数案件的证明标准其实还不如民事案件证明标准高。
比如证人证言,在民事案件中,书面证言基本上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证人就是出庭了证言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基本上也不会被采信。但在刑事案件中,竟然可以用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两种言词证据构成相互印证的认定。
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同样容易被影响,这一属性不会改变,有时候影响的是被害人,有时候影响的是侦查人员。而被告人往往又无法调取客观性证据推翻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通过法庭发问,突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往往成为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
实践中,法官往往不会同意辩护人的申请。难道不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更能有效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于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吗?这难道不是在帮助法官吗?不是可以更好地避免办错案吗?不是。许多法官并不这么想。
他们想的是,如何更快开完庭,以结案。他们想的是,案件经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那么多人的折腾了,现在起诉到我这里了,如果因为我同意证人出庭,由此改变了案件性质,导致案件不能认定(有罪),那不是给自己的小伙伴们添堵,给自己的小伙伴们添堵,不就是给自己添堵?
公正裁判去哪里了,有时候它会缺位。我不是说所有法官都这样,但以我的经历,这么想的法官大有人在。
这次为什么法官会同意通知30个证人出庭?由于案件的原因,我不方便公开理由,但可以私下探讨。笔者怕申请所有证人出庭,法官肯定不会同意,所以挑选了其中比较重要的13个证人申请,但也没有抱任何希望。
但是经过沟通之后,法官不仅同意通知笔者申请的13个证人,甚至书面通知了全案30个证人出庭。这其中原因是什么?我只能说,绝不仅仅是法官想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查清案情。
证人出庭的发问,绝对是充满技巧性的。这种技巧不仅仅需要对案情有充分的了解,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发问技能。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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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问题,不要太多而没有逻辑。因为多了法官会烦躁,烦躁了就会打断你。没有逻辑,整个画面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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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掌握反击对方的实锤,慎重发问证言内容。证人就是胡说八道,你没有反证证明,当庭不利证言,反而成为控方指控证据。重点可以围绕证言制作程序(比如是否两个警官取证,比如证人是否分开作证)。这些问题,证人往往事先没有排练过,不会太在意。如果问内容,他们往往是事先排练过的,没有实锤,很难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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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的问题有开放性有闭合性,开放性和闭合性一般要根据具体问题交叉使用,没有绝对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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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时,一定要记得不要使用诱导性发问。这是法官不会容许的,但另一方面,法官却经常容许公诉人的诱导性发问,所以,要及时提出异议。异议不用等法官同意,可以直接先说:“提请法庭要求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异议提醒要注意方式和时机,目的是让公诉人有压力,并放弃使用不利于被告人的诱导性发问,绝不是惹怒公诉人或者合议庭。
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如果你用合法、理性的方式提醒,公诉人或者合议庭还有意见,那是他们水平问题。如果他们有水平,自然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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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的时候,可以保持善意,你面露微笑,尽显风度。这不仅仅会化解证人的心防,也不会给自己制造不必要的麻烦。不要一开始就把证人当成敌对的人,这种做法是很不值得提倡的,这样不仅仅他不配合你,而且离开了法庭,你还可能被证人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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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询问证人,可以关心的问候一下证人,化解敌对氛围。比如笔者都是这样说的:“XXX你好,我现在向你发问几个问题,请如实向法庭回答,好吗?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你可以慢慢回答,不要紧张,声音大一点,可以吗?我一般不会说我是谁谁谁的辩护人,或者律师,可以把这个身份关系给隐藏起来。另外就是跟证人寒暄一下,一般证人都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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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尽可能做到脱稿。因为这样才会有连续性,有画面感,更容易问出问题。
这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还出现了一个插曲。有许多证人表示,他们不想出庭作证,但是想旁听。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不可以不出庭,又来旁听。答案是不可以。
从法理上看,既然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就说明其证言跟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你作为证人肯定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出庭的。因此,肯定不能出现证人不出庭还旁听的现象。
有的法官会说:“这是法理,我们要的是法条,有没有法条依据?”如果你找不到法条,法官会因为自己不熟悉法条规定而允许证人不出庭还出现在旁听席了。
作为辩护人,你要提供法条依据给法官,不要想当然以为所有法官都很专业。这一方面的证据,可以参照今年最高院发布的三项规程中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并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得谈论案情,必要时可以采取隔离等候措施。证人出庭作证后,审判长应当通知法警引导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被害人没有列为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仅出庭陈述案件事实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我不是说,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毕竟证人证言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问题是,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具有多变性,很多证人私下还都是被害人的亲友,或者与被告人及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很多时候是设计好的,不是案件真实情况。
被告人很难举证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想以利害关系否定,也很难,而且仅仅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影响证言的合法性。虽然在理论上,会对证言的证明力有影响,但是在实务中,除非被告人有足够的反证,不然,这种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无法证明证人和被害人有特殊关系,自然就无法动摇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是可以证明证人和被害人有特殊关系,也很难直接动摇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证言胡说八道,不仅没有法律责任,而且经常可以成为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言词证据印证言词证据),成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据,这是非常糟糕的做法。
律师都知道,证人出庭对破解胡说八道的证言有重要作用,很多时候甚至是唯一途径,但法官经常不同意申请。首先要思考,如何更好的说服法官。其次是证人出庭,要懂得掌控,做好发问工作,不然可能不能达到目的,反而还问出了一大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这就是给自己添堵了。
作为刑事律师,首先还是希望未来能够真正更重视客观性证据,谨慎对待言词证据。其次,尽可能让证人出庭,不能仅仅是口号,通过法庭来核实证言真实性,而不能因为是侦查机关调取的证言,就认为具有真实性。
笔者始终认为,刑事律师应当保持敬业态度,加强辩护技能和勇气,争取通过多种渠道的方式,来破解虚假的言词证据。不要把太多时间发在“务虚”的事情上面,高标准收案,低标准办案。
郑文鑫律师,医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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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鑫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