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十个常见问题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十个常见问题

作者:孙继承

单位: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农业部2012年颁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之《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一个模板。从农业系统案卷评查的角度看,模板的中文字部分列出的各要素均不可或缺。

常见的扣分情形是:

1、违法事实的描述缺乏逻辑。首先要区分事实与违法事实。调查中直接客观获得的资料,如检验报告、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价格、去向、进销单据、场所,这些都属于事实。涉案产品的定性、涉案行为的定性、违法所得,这些都属于违法事实。对事实的认定,用文字直接描述即可。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则需要在同时叙述法律规定和事实的前提下,进行“转化”。违法事实的认定逻辑,即三段论:先叙述法律条文是什么,再叙述事实是什么,然后再叙述违法事实是什么。以新《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为例,先要说明法律规定是什么,再来说明标签标的是什么,然后对照条文指出哪里(标签事实)不符合哪里(法律规定)的规定。再如,有的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表述“检验报告判定为假农药”,这个结果或许没错,但值得提倡的表述方式是:假农药的规定是什么,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是什么,依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法律条文的项)和检测结果,认定涉案产品为假农药。

2、对证据有列举,但遗漏了对所列举证据进行的说明。例如,没有阐述营业执照证明的对象(可以表述为证明当事人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遗漏了对立案时间的表述。

4、没有阐述事先告知情况。有全漏的,也有部分漏的。例如,在事先告知中告知了听证权利,但在处罚决定中只叙述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听证的事情一字未提,也无陈述申辩过程的记载。需要说明的是,申请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是当事人两项不同的程序权利,必须都要明确表述是否发生。

5、没有阐述自由裁量说明。其一,没有说明依据,即未明确叙述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究竟符合该规定那一项的情形。其二,错误适用自由裁量依据。有地方对假农药的自由裁量标准(文件)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章)明显相悖,因此不应作为自由裁量依据,此时应回避适用地方自由裁量文件。其三,滥用自由裁量。例如,仅仅根据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即从轻处罚。这种做法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任何一项规定。如果同时也不符合处罚机关自由裁量规则明文规定,则这种做法缺乏法律或文件依据。

6、在处罚种类中未排除责令改正。目前农业系统案卷评查一般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在表述上不应归于“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之后。这里的责令改正,还包括责令停止经营涉案违法产品,也包括新《种子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7、在处罚条文未明确有责令改正等方面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例如,特别是对肥料类违法案件,不能对涉案产品予以没收,因此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而且在案卷中应有所体现。

8、诉权期限告知错误。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诉权行使期限已经有三个月修改为六个月。

9、未适用法律原文。包括:只列明了多少多少条,没有列出法律条文的内容;或者未列明全部内容(与定性处罚无关的内容可以规范方式的予以省略)。

10、其他规范性问题。其一,例如处罚决定书字体、格式,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日期应当是数字,而不是大写。其二,至于案号,应当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立案、事先告知、处罚决定书的编号,1号就是1号,而不是001号或01号。其三,关于案由,应该严格按照违法或处罚条文中表述的违法行为来表述,不宜用管理中或口头上的语言表述。例如,有案卷表述为“未健全种子经营档案”,而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表述是“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