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种子之刑事责任的九个案例
孙继承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网搜索了相关案例,从各地中院、高院案例来看,整体上依靠检测或鉴定来认定假种子或劣种子的占绝大多数。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过一个指导案例,其中定案的证据也包括检测或鉴定结论。
1.王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检例第61号,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闵某找到王某订购种子,王某向*高科申报了“陵两优711”稻种计划,后闵某汇款20万元给*高科作为订购种子款(单价13元/公斤)。王某找到金海环*包装有限公司,向其提供制版样式,印制了标有“四川*高科种业有限公司”“T优705”字样的小包装袋29850个。收到*高科寄来的“陵两优711”散装种子后,王某请闵某帮忙雇工人将运来的散装种子分装到此前印好的标有“T优705”的小包装袋(每袋1公斤)内,并将分装好的24036斤种子运送给郭某。郭某销售给南昌县等地的农户。农户播种后,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结实,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经查,*高科不生产“T优705”种子,其生产的“陵两优711”种子也未通过江西地区的审定,不能在江西地区进行终端销售。经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检验,该样品与T优705标准样品相比,判定为不同种子,无实际收获价值;经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5户农户因使用“T优705”在4000亩大田生产中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619888元。法院认为,王某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进行包装、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2.(2019)甘0725刑初102号。
被告人沈某、朱某、张某销售伪劣种子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沈某与山东*种子有限公司购进“钮茂”“雷迪”洋葱种子100千克、30千克。沈某收到种子后,将原包装的“钮茂”“雷迪”洋葱种子以每袋2万粒的包装分装,并将品种名称命名为“凯美莎F1”,该品种名称系沈某自己编撰,并未经过审定。沈将种子分包,并将沈某在印刷厂打印的将原产地“以色列”更改为“荷兰”的标签贴在包装袋上。后被告人沈某让在朱某为其销售“凯美莎F1”洋葱种子。2018年1月12日,山丹县东乐镇西屯村七社村民周某以每袋55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朱某处购买“凯美莎F1”洋葱种子120袋,种在83.5亩承包地中。经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周文军的生产损失为20.842万元。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销售伪劣种子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3.(2018)内0522刑初451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销售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生产厂家为吉林省**种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证实,该包装在2015年之前使用,且与被告人无销售往来。同时经北京种子检验中心检测,认定与国家玉米种子数据库里的通单258玉米种子为不同产品。故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认定涉案种子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的,属于假种子。
4.(2016)晋0581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提出,玉米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隴平博农118”、“隴平208”、“泽玉农禾玉油1号”品种样品与农业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指纹库进行比较,未筛查到近似、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博农118”品种玉样品与农业部征集审定品种的博农公司选育的“博农118”进行了比对,结论是两者位点数差异18点,不是同类品种。晋城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6月20日出具的认定意见证实:“泽玉农禾玉油1号”“隴平博农118”“博农118”“隴平208”玉米种子属于假种子。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玉米种子,用“伟科702”、“武科2号”等品种玉米种子冒充“博农118”、“隴平博农118”、“隴平208”、“泽玉农禾玉油1号”品种的玉米种子,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种子的行为。
5.(2019)冀刑申42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长春市公主岭市购买3083袋“蔓陀绿绿菜花”杂交种子欲卖给村民。后因村民拒买该“蔓陀绿绿菜花”杂交种子,被告人遂在沽源县用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包装袋,将该“蔓陀绿绿菜花”杂交种子分装成大袋并贴上私自打印的标有“一代交配耐寒优秀青花菜”的标签,以冒充“耐寒优秀”青花菜种子。后分别出售给曹某等绿菜花种植农户,致上述农户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经鉴定,被告人所售种子不是“耐寒优秀青花菜”种子。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造成16名沽源县农户损失共计人民币2218420.125元,属于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6.(2014)宿中刑二终字第0012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农民凌某处购买“扬稻6号”稻米3500余斤,并私自使用印有“中旱209旱稻种子”标识的包装袋将上述稻米进行包装,后将该包装过的稻种卖给个体工商户韩某,并谎称该稻种为“中旱209”。韩某在自己销售“中旱209”稻种的同时,将其中的1110斤分给其亲戚邱某销售。经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销售给韩某的“中旱209”稻种与中国水稻研究所提供的“中旱209”稻种为不同品种。据调查统计,播种上述“中旱209”稻种的427.9亩土地全部绝收。经鉴证,因假冒种子造成水稻颗粒无收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82686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以不合格的稻种冒充合格的稻种予以销售,致使使用该稻种的农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7.(2013)连刑二终字第0013号。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作为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包装袋印有“linfa早佳(8424)”标识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该包装袋对“益某一号”西瓜种子进行包装后销售给林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的龚某等70余户农民购买了该种子进行种植,面积共1314.2亩,经专家组鉴定,确定所种植的西瓜不是真正的“早佳(8424)”西瓜,导致种植该西瓜种子的农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可得利益损失657.1万元,某公司与其经销涉及的农民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246.57658万元赔偿款。该事实有经原审以及本院审理认定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法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8.(2020)豫17刑终533号。
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购买50公斤包装袋“蠡玉37”玉米种子,并分装在印制有“设农1166”国审“9006”字样的小包装袋内,辗转销售给驻马店市驿城区赵*等人2361袋。经农业专家鉴定,驿城区胡庙等乡农户种植2000多亩“设农1166”品牌种子田间表现不符合“鲁单9006”特征特性,田间调查8户正常玉米田块平均亩产359.1公斤。驿城区农业局认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经评估,涉案假玉米种子共造成2016年秋季收益损失26.5386万元。经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公安机关查获的“设农1166”、型号“国审9006”样品与对照样品“蠡玉37”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被告人吕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重新包装的方式,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致使种植农户农业生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损失数额达26.53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9.(2020)豫04刑终343号。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冒用漯河市龙兴种业有限公司“满天星”高产辣椒王包装,将自家生产的辣椒种子进行分拣包装后,以每亩3袋,每袋1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郭某将该种子加价销售给宝丰县赵庄镇李某等11家农户种植,致使种植户遭受经济损失达278366.424元。经宝丰县农业局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为辣椒的产量偏低,纯度偏低,特征特性与包装说明书不一致,产量为140.63公斤/亩,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证实以上种子不符合GB16715.3-2010标准要求。包装署名企业河南漯河市*种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与宝丰地区从未有业务来往,从未授权任何人分装加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宝丰县农业局委托三名高级农艺师在田间对辣椒品种产量、纯度、品种特征特性与包装说明书是否一致及对辣椒的生长状况等进行现场鉴定,确认了种子是伪劣种子;该检验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具有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高级农艺师资格证书,依法进行检测并制作检验报告,该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合格证书、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持有种子检验员证,检验程序和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该检验报告可作为定案的依据。郭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