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接收工程逾期,乙方是否可以向甲方索赔损失?
案情简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373号
某投资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后来建筑公司中标了投资公司发包的案涉某商用工程,双方遂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建筑公司组织人员入场施工。
在建筑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后,双方就工程最后的结算款产生了纠纷,建筑公司始终没能拿到自己应得的结算款。期间,工程早已竣工,但投资公司却未履行接收程序,导致建筑公司不得不安排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看护,并因此产生了相关费用。
于是,建筑公司跟投资公司之间对工程款结算款、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工程逾期接收产生的赔偿损失等问题均存在纠纷,在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将投资公司诉至当地市中院(成都中院),请求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逾期接收损失赔偿。
一审、二审裁判
成都中院受理本案后,虽然对建筑公司主张的金额没有完全认可,但裁判结果基本认同了建筑公司的要求。判令投资在规定期限内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逾期支付违约金以及逾期接收产生的损失费用。
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高院裁判
四川高院在二审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工程结算款金额是多少?违约金是否应该支付以及该支付多少?损失费是否该支付以及该支付多少?
本文主要就最后一点进行论述,关于损失费问题。四川高院认为,本案中建筑公司为管护涉案工程,必然产生包括看守人员的费用、日常生活所需的电费等费用,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因管护涉案工程而产生费用的相应证据,且其已完成施工义务,逾期接收的责任在于投资公司,因此建筑公司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应予支持。
投资公司认为建筑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主张看护工作无需高昂电费,人工费情况不属实,而看守人员仅需一二名人员。但投资公司对这些主张均未举证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结语
在实际的施工合同纠纷中,除了工程结算款、违约金等问题,往往还会产生一些其他间接损失,比如本案中“逾期接收产生的管理费用”。本案中,工程逾期接收的责任在投资公司,为了为避免工程损毁风险,建筑公司必然会安排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看护,并因此产生人工成本、水电费等。这是间接损失的一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理应由投资公司承担。
相应的,如果实践中产生了其他间接损失,乙方也是可以就此提出索赔的,但关键点有两个,一是产生损失的责任在甲方身上,二就是自己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损失已经产生。
本案法律依据
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以下部分法律已经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