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指哪些部门?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是指行为,而不是指部门
摘要
在中国,普通人一提到“行政”,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行政处罚。事实上,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诉讼法上意义上的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薄弱,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关键词 行政的种类 公共行政的分类 行政组织
我国行政现状
行政既然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除了公共行政外,还有私(人)行政,企业行政是典型的私人行政。我国行政的总体分类应当是,根据社会分工的不同,行政可以分为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然后再进行分类。
根据行政涉及的内外关系上,行政还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外部行政。人事、组织关系是典型的内部行政,目前,私人外部行政事实上也参与了公共行政,例如,微信等社交平台,以及今日头条、微博等自媒体运营者的“封禁”。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行政机关外,公共部门、甚至一些民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
公共行政多元化可以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私人公共行政的扩张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产生一定的紧张关系。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封禁”等行政行为有丰富的救济途径,而私人公共行政救济途径单一,可能是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的问题。
公共行政的分类
在行政实体法上,公共行政分类多种多样。行政法学上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事实上,私人公共行政也有类似的分类,例如,成为自媒体或者社交平台的会员给付行政(取得许可),而“封禁”就是秩序行政。
在诉讼法上,公共行政的分类仅有两种,即,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的区分标准是否针对不特定的人,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就是抽象行政;针对特定的人的决定无论名称如何均为具体行政。
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在考试实务中区分困难,例如,固定的交通标志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临时的交通标志可能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公共行政组织
本设问涉及到了行政组织的概念,行政组织是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以行政机关为例,“行政”部门涉及到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的区分。一般行政机关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则是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国务院的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厅、局。
-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部门参与公共行政均具有可诉性,例如,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部门的信访意见或者复核结论就不具有可诉性。问题是,私人公共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有没有可诉性?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没有私人行政参与,受委托的组织可能有私人行政参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参与公共行政,其法律责任由委托的组织承担,因此没有可诉性,但有可能被追偿。
就本设问而言,如果一定要得出《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指哪些部门的结论,“行政部门”是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中,不包括乡、镇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还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内部行政部门,例如,信访机构、办公室、人事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