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施工,若不预缴增值税,到底是否存在风险?

异地施工,是指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你在人家异地'动土',难道不存在一个异地财政利益问题吗?因此,异地施工需要兼顾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不受损害,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就成为了必然。
异地施工若不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的。

政策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跨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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