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笃相法》卷二(下)

《公笃相法》卷二(下)
 
麻衣金锁赋

六害眉心亲义绝。搀如秋水圆还缺。克妻刑子老不闲。作事弄巧反成拙。

眉为文采之官。礼义所关之地。以清秀为合格。柔细为名贵。如顺拂修长。主兄弟和睦。而有辅助。弩曲主子多而贵。高起王寿。如粗浓主惹是招非。间断散乱。主损失驳杂。有内顾忧而外仇怨。故有六害之说。六害者。六亲也。故有亲义绝三字。人处社会中。甚么有亲。甚么有义。而柳庄指为六种害。是其错误之点。阅相法者。勿为其所误也。

山根断为早虚花。祖业飘零必败家。兄弟无缘离祖宅。老来转见事如麻。

山根断为两大项。一为祖业破败。根者。根基之谓也。一为寿数夭亡。根者。命根之谓也。如兄弟忤逆。老来劳碌。皆不合原理。如以劳碌论之可也。其虚花飘零四字合法。

眉交神悴面如灰。爱管是非常挂怀。冷眼见人笑一面。不知毒从暗中来。

双眉锁印为交。上下交叉亦为交。一主刑克人丁而多累。一主驳杂争端而多仇。神悴言其锐急而动气愤。面灰言其枯暗而尘滞。皆一成一败也。冷笑主阴险刻薄而毒。亦主聪敏而智。乱世贵者亦有之。

乍逢满面有精神。久看原来色转昏。似此之人终短寿。总然有寿亦孤贫。

此言假精神之格也。每以凝神聚气。而不耐久。放久看而变为昏沉似脱。或浮淡无根。是为先天不足。后天亏损。故有短寿之评。若出孤贫之人。亦主不寿。何为孤寿之说耶 。

读尽诗书生得寒。文章千载不为官。平生纵有冲天志。怎奈莺雏翼未乾。

寒字。为形容词也。古法指为如雨中之鸡。落水之猫。余分别如下。雨中之鸡为形寒。鼠食淋漓为口寒。不泪似泪为神寒。不愁似愁为气寒。音破不收为声寒。眉浓皱重为眉寒。摇头抖足为身寒。尘垢浮腻为色寒。欲言而止。吞吐支吾为心寒。心乱常怯。恍憾忧虑为胆寒。得意反为失意。忘恩记怨为意寒。如有寒字之格局。虽有才智。及文章可以传世。皆无发达之期。犹如雏鸟之羽毛不丰,当然不能高飞。盖相可胜文章。福可胜才智。孰谓千古以来。成大功。立大业。岂皆有特殊才智耶。千古以来。守困穷而埋没山林。岂皆无特殊才智耶。

面有寒毛止秀才。唇掀齿露更多灾。终朝脚迹忙忙走。富贵前生末代来。

寒毛为浓格常有。亦有责而奇特。成盛誉事业。有出贫贱之家。逼迫劳碌以成功。惊险挫折以发达。乱世多武贵也。亦有富而寿禄。中有刑妻刑子。内顾多忧。六亲有累。乱世多暴发也。余恐毛字为寒滞之误也。

上亭短兮下亭长。多成多败道空亡。纵然管得成家计。犹如烈日照冰霜。

上亭为天。下亭为地。凡格局皆注重天亭。占百分之四十五分。也故以天胜地之格为吉。地胜天之格不吉。乱世则有上亭弱而发达也。不过前业破败。异乡立业。余以形神气参看。方为合法。

下亭短兮上亭长。必为宰辅侍君王。若是庶人生得此。金银珠玉满仓箱。

按上亭高广。主有贵名寿徵。及余荫之世泽。坐享前人之厚福。父母亨吉。而无刑克。不过清闲居多。盛衰皆然也。其贵者。又以伏犀骨大小方圆为定也。

形爱恢宏又怕肥。恢宏荣华肥死期。二十以上肥定死。四十形恢定发时。

宏者。言大度安闲也。恢者。言积极有为也。恢宏连贯。言其器量大而氛魄亦大。心安而定。貌和而润。当然为发达之形格。凡少年皆忌肥浮不实。其原质肥者不忠。忽然发肥者最忌。故有二十发肥三十死。三十发肥四十亡之说。余考肥而实者。多延十年。二十发肥四十死。三十发肥五十亡。肥而不实者。二十发肥三九死。三十发肥四九亡。尚不足十年之数也。盖男以九数。女以八数。为定论故也。

瘦自瘦兮寒自寒。寒瘦之人不一般。瘦有精神终必发。寒虽形彩亦孤单。

瘦人以神为转移。故瘦而有神者。为神过于形。当然发达。瘦而无神。则为夭亡之格。寒者详上。虽有奇才。终无发达。彩者。光彩也。寒者无彩。想彩字余疑为厚字之误。寒中何有彩来。按彩为光润而异色也。寒为尘滞而枯垢也。故寒彩二字。最相反而不相类也。何能误于此。想系后人翻印之讹耶。

色怕嫩兮又怕娇。气娇色嫩不相饶。老来色嫩招辛苦。少年色嫩命不牢。

嫩字为浮艶而腻。气娇为浮丽而红。故有辛苦夭亡之说。凡老人色嫩。主刑人丁而孤苦。如形局好者。有孙而无子。少年色嫩。主夭亡。一主破产而后转变也。火形不忌红嫩。亦发达而多劳也。

眉要由兮最忌直。曲直愚人不得知。曲者多男又聪俊。直者刑妻又克儿。

麻衣之法。此段颇验。当五代时与刻下天道相似耶。凡眉曲多子女。虽人中平。泪堂陷。皆有子女也。凡眉直者少子女。虽人中洫深。泪堂丰满。亦少子女也。又眉曲者为文贵。虽出于武人。而做文官。秉文权也。眉平者多为武贵。虽出于文人。而兼武职。领武权也。如前平尾曲。则为武改支职。如前曲尾平。则为文改武职。其刑人丁与旺人丁。皆以曲直为一定法。而盛衰之世道。厚薄之气候。皆然。

胡须清疏又宜稀。依稀见肉始为奇。最忌浓浊焦黄色。父在东头子在西。

上为琵。承浆为髯。下为须。侧为胡。皆以清疏根根见底为合格。蓄之以重威仪华表也。最忌浓浊焦黄枯杂六字。蓄之主危险破败。刑妻克子。轻则劳碌驳杂。惹是招非。故不可蓄。按乱世之胡须。关系极重。败多益少。故不可勉强蓄之。是为开门揖盗。养贼为患。轻者亦奴欺其主。下犯其上。此条亦麻衣之精粹法也。惟四浓格方可蓄之。乃发浓。眉浓。髭浓。胡浓。上下相合。而不受其欺凌。此合格之论也。

公笃曰。余考麻衣法之金锁赋。为第二章。较石室赋之法倍高。亦麻衣之精神也。当麻衣处五代末。为割据乱世。其法亦从衰时而定之。故与刻下之天道颇合。其国家局势亦相等。而应验者颇多。余此次考证详注。亦以此法为现代可用。故也。原文虽仅五十二句。三百六十四字。其包括之处太多。阅是书者。不可轻视而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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