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说长阳】清同治十一年纳税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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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收藏的这张票证,为清代同治十一年(1872年)纳税执照,是存世稀少的长阳清代赋税凭证之一。该执照原系赵氏家族所有并收藏,其后几经辗转,为宜昌市城区一古董商家收藏,2019年被笔者通过网络购得。

该执照系以木版白绵纸蓝墨印刷品填制,以骑缝分为正联与存根,存根为官方保存备案,正联(即此藏品)为纳税人当时留存备查。执照正联的主要文字为:

“长阳县正堂景,为征收钱粮事。据林乡五甲赵世敬,应完同治十一年分地丁钱粮银零两零钱叁分壹厘,须至票者。同治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给。若有错误,执票更正。县。”

执照上,还盖有官印三处,其中骑缝上一大一小共两方,中部一小方印与骑缝上部的印为同一方。该执照文字格式规范,内容清晰,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既可以作为研究清代长阳赋税史的实物资料,亦可与旧志等文献资料一道映证有关史实。

所谓长阳县正堂,是指长阳县知县。景,即当时长阳知县景汇。景汇,为满洲正蓝旗举人,于清代咸丰、同治、光绪三朝,先后三次履任长阳知县。据长阳旧志记载,景汇在任期间,曾率士民捐修东西两门城楼,重修学宫(孔庙),修建鸣凤塔,还参与了剿灭田世珺农民起义的行动。然而,景汇在长阳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县官。据邑人谭启垣《邑侯欧学浩去思碑》(欧学浩为景汇继任,光绪二年任)中记载,其任职长阳后期,政务废弛,致使民怨沸腾。为消解民愤,澄清吏治,湖北大吏不得不迅速将其免职,派候补知县、湖南沅陵人欧学浩前来救火。

所谓地丁银,是清代雍正年间后中国农村主要的赋税名称,将田赋与力役二合为一,针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以货币形式征收。景汇担任长阳知县时,国家编纂的《大清缙绅全书》中记载当时长阳县赋税总额及分项为:“征银〔总额〕二千三百五十四两,〔其中〕米折杂税银一百九十四两,谷三千五百石,养廉银八百两。”同治十一年赵世敬所纳3分1厘地丁银,与当时全县征银总额比,微乎其微。

值得一提的是:执照中“林乡”二字(林乡,为安宁乡简称宁乡的俗称),为佐证同治、民国两个版本《长阳县志》关于“晚清长阳仍分三乡”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据同治版及此前的《长阳县志》关于乡甲的记载,有清一带,长阳全县划分为崇教、安德、安宁三乡。民国《长阳县志稿》卷七《民政考三·保甲》也说:“清末创设乡自治,共划分六区,乡保甲仍旧存在。”然而,1992年版的《长阳县志》卷一《建置沿革·区划》却认为:“至嘉庆二十五年,原3乡建制改为东、西、南、北4乡及本城(龙舟坪)等5片区域。”其依据大概是道光、同治、民国三个版本均有记载的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清查户口有关叙述。殊不知,嘉庆二十五年清查户口时划分五个片区,乃是人口调查区划,并非行政区划。如果是嘉庆二十五年后就改变了行政区划,那么道光、同治、民国三个版本的县志又怎么会专门在“乡甲”里作出上述叙述呢?而1992年版《长阳县志》的这一误记,又为其后的2009年《长阳人口志》等多种地方文献沿用,以致在研究长阳文史的专家学者中形成根深蒂固的误解。所谓修志问道,以启未来。我们今后开展地方历史文化研究,尤其是编纂各种地方文献时,落笔时不可不慎。

据民国十五年《重修长阳县志四区采访册》记载,清代时的长阳县安宁乡五甲,为傅家堰、大龙坪、鸭儿坪一带,均为今五峰县傅家堰乡(1963年4月,原长阳县傅家堰区划入五峰)的辖域。而赵世敬家族当时具体居住在哪个地方,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图片来自7788收藏网

除这一执照外,去年年底该宜昌古董商还持有另外三张,原同属赵世敬家族的执照,时间分别为宣统元年、宣统二年、宣统三年,分别为清末最后三任长阳知县陆乃棠、陈宝书、严天骏签发,其中严天骏同时还是民国首任长阳县知事。惜为一上海收藏爱好者抢先购得,未能与此张执照一并回流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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