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丨女子要求继承弟弟遗产,打印遗嘱终被认定无效
如今打印遗嘱越来越多,为顺应时代发展,相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李娜(化名)女士就要求按打印遗嘱继承弟弟的遗产,遗嘱却被法院最终认定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更严格,故应严格按新规定订立打印遗嘱。
李女士的弟弟今年初去世,近日她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弟弟全部遗产。李先生四年前立遗嘱:“李先生死后,全部财产由姐姐李女士继承。”该遗嘱由李先生口述,李女士丈夫赵先生录入电脑并打印,李先生签字并注明日期,当晚由照顾李先生的两位护工签名。但李先生的其他继承人认为该打印遗嘱无效,应以法定继承处理李先生的遗产。
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但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可见,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应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审查。
李先生的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后就该打印遗嘱效力发生争议,应按照《民法典》进行审查。因李先生遗嘱打印人赵先生与继承人李女士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且遗嘱另两位见证人均未对订立遗嘱整个过程进行见证,法院终判该打印遗嘱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官认为,《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成为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对于遗嘱具体由谁打印不再区分,这与此前司法实践存在区别:
情形一是遗嘱由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书写、打印并签字。《民法典》施行前,这一般被认定为自书遗嘱,若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可认定有效。但《民法典》施行后,即便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亦需另两位见证人对整个打印及签字过程进行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否则遗嘱无效。
情形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电脑上书写、打印。《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但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无效。《民法典》施行后,这属打印遗嘱范围,但亦属无效遗嘱,因无论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见证人均应符合《民法典》规定。
情形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人在电脑上书写、打印。《民法典》施行前,这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时被认定有效。《民法典》施行后,这类打印遗嘱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也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遗嘱见证人应参与订立遗嘱整个过程,包括打印人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出来,并检查打印的与遗嘱人所述遗嘱内容是否一致等,见证人对遗嘱每一页签字确认并由遗嘱人签字确认后,打印遗嘱一般才被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