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案外人施工的费用是否纳入违约赔偿的范围?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03 期文章

装饰装修合同是生活及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的合同,在此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受托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项目质量出现问题或无法依约完成,此时,委托方可能会另行委托案外人完成剩余的工程量或者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那么,委托方在向受托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时候,能否主张其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呢?今天,我们将从审判实践出发,解析此类主张是否被认可以及实现该主张可能遭遇的难题。

一、前提条件:受托方拒绝保修或拖延修复

受托方作为负担装修义务的主体,亦承担着保修期间的修复义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因此,通常情况下,委托方会先要求受托方履行修复义务,受托方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委托方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受托方承担责任的,一般可获支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渝01民终5571号案件中认为,关于奥尔姆公司主张中科公司支付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奥尔姆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后,中科公司需在15日内一次性整改到位,逾期应由中科公司承担一切损失。但因奥尔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就整改问题向中科公司提出要求,且中科公司未按约整改,故而产生整改费用和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据此对奥尔姆公司的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该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这强调委托人应先行明确要求受托方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修复义务,这一程序性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实践操作中,委托人需注意留存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要求对方限期整改的证据。

二、维修事宜与受托人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张赔偿的重要原因是维修事宜与受托人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向受托人明确提出异议是一个重要的证据。除此以外,在装修合同中明确受托人的工程范围及质量标准也有利于证明因果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2民终4800号案件中认为。保修期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先宇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漏水事故发生后,经先宇公司工作人员在《事情经过》一栏上签字确认事故由空调主管阀门前漏水,造成业主家装修的损坏。后在物业公司、业主召开的协调会议上,先宇公司也派员出席,事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维修服务工作单上也签字确认,上述行为应视作先宇公司对事故发生原因与其空调施工责任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认可。故在先宇公司未能积极实施修复行为的前提下,荣联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修复,并先行向业主予以赔付合情合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的装修及物品受损系先宇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生漏水所致,并酌情判令先宇公司承担工程修复款及赔偿款,于法有据,该院应予确认。

三、如未完成全部施工,则需确认完工部分对应的价款

如果项目已完工,只是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此时修复的费用可以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基数。但是,有的项目中,施工尚未完成,原受托人无法按质量约定完成工程,委托人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及完成时间,不得不另行委托案外人继续完成工程,此时,确认原受托人未完成的工程量将是一个难题。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5774号案件中,瑞博公司自认案涉工程中存在未完成项目,但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瑞博公司未施工工程的准确工程量,且瑞博公司撤场后刘素英已另行委托案外人大连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装修,工程现已投入使用,故瑞博公司未施工的工程价款通过鉴定方式予以确定缺乏可操作性。

由此可知,如果原委托人未能完成工程,至少应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阶段性的结算,后期是否扣减、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等可再行协商确认。

四、价款的确认:并非完全按照委托案外人实际支付的价款进行赔付

委托人委托案外人修理或施工的,应留存合同、工程结算单据及工程款的支付凭证。但是,并非所有的价款都可以得到支持,因为委托人与案外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只能约束签约主体,确定价款除了考量工程量外,也受到双方谈判地位、市场价格、案外人的资质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完全按照约定的价款赔付可能会对原受托人不公平。

五、律师小结

根据前述分析,并非所有委托案外人施工的费用都可纳入违约赔偿的范围。委托人如认为装饰装修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受托人进行书面确认,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否则委托人有权委托案外人整改,届时将由受托人承担该笔费用。此部分内容也可以提前约定在合同中,既可以督促受托人及时履行修复义务,又可以避免后期争议产生时处于被动地位。

除此以外,委托人与案外人约定的整改内容应具体明确且能与原受托人承接的工程范围相对应,约定的价格不宜过高,需要充分考虑向原受托人索赔时可能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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