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行信托(六)之英属开曼群岛(CYM)的信托政策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67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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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第147期:国际通行信托(一)开篇——设立信托前不得不知道的知识点
第159期:国际通行信托(五)之英属维京群岛(BVI)的信托政策
继英属维京群岛的信托政策之后,本文我们将与大家分享英属开曼群岛的信托政策。
一、英属开曼群岛的概况
英属开曼群岛(TheBritish Cayman Islands,简称CYM/开曼)同样为英国的海外属地,位于中美洲的西加勒比群岛之中,由大开曼、小开曼和开曼布拉克三个岛屿组成,人口约46000人,首都乔治敦(George Town)位于大开曼岛。开曼目前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日本东京和中国香港的第五大金融中心。
开曼对其居民和在开曼注册的公司不征企业收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负,在开曼注册的公司除了年度牌照费外不需申报和缴纳任何税项,也因此使其成为众多离岸公司的首选注册地之一,百度、阿里巴巴、分众传媒、人人网、奇虎360、TOM在线、腾讯、金山软件、哔哩哔哩、蒙牛、凤凰卫视及李嘉诚的长江和记实业、长江实业集团等知名企业均注册在开曼。
作为英国海外领土,开曼的外交事务和国防由英国政府负责,英国女王是其国家元首,并任命总督在当地代行权力。开曼议会由副总督、总检察长和19名民选议员组成,副总督和总检察长由总督任命,在议会中无投票权。内阁由总督及从19名议员中选举产生的七位部长组成,其中一位部长为首相,由总督任命。开曼的官方语言是英语,货币为开曼元。
二、开曼信托法律体系
开曼法律体系继受于英国普通法,而在信托法方面,开曼在发达的信托业实践中有较大发展。在英国信托法律体系中,尽管委托人被赋予了较为灵活的信托处置与处理的权力,但仍存在诸多限制,如:除极少数情况外,信托不得为委托人个人利益而非为促进非个人利益目标而设立;受益人有权知道信托财产的状态和受托人的管理状况,必要时可提请法院保护其利益;信托的期限是有限期限,不允许永久信托;即使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其在设立信托时具有偿付能力,信托财产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被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介入信托管理的范围受较大限制。
而在开曼的信托法律体系中,前述限制被极大地放宽。如,受益人的知情权及请求法庭保护权可被排除;在开曼可设立永久信托,非永久信托的最长期限可达150年;信托设立时具有偿付能力的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在经过六年之后便不得被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即使该委托人亦为受益人;委托人可在不损害信托架构完整性及执行性的前提下保留较广泛的权力。
此外,开曼并非1985年《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承认公约》的缔约方,而该公约规定各缔约方承认与信托联系最密切国法律的适用。开曼不承认其他法域关于开曼信托的判决的执行力,与开曼信托相关的任何问题都强制适用开曼法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开曼的信托体系主要由颁布于1967年的《信托法》(最近的修订时间为2017年)、颁布于1989年的《银行与信托公司法》(最近的修订时间为2018年)及颁布于2008年的《私人信托公司规则》构成。开曼金融管理局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局法》对开曼信托业履行管理职责。
三、开曼常用信托类型
开曼信托体系下,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信托实践的发展,形成了一些适用较广的信托类型。
1、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是开曼应用最广的信托类型。受托人通常被授予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如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如何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开曼信托法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对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设置了许多法定限制,并赋予了委托人诸多权力,如委托人可撤销受托人的行为,可修改信托计划,可撤回信托,可直接确定投资等等。
2、豁免信托
豁免信托可使信托根据开曼政府要求及支付一定费用获得政府免于征税的承诺,这一承诺保证其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50年)不支付开曼的任何税款,前提是信托受益人不得包含开曼居民。而就目前来看,如前所述,开曼政府并未对任何类型的开曼信托征收任何税费,因而这种承诺豁免针对的是未来可能实施的无法预见的税费。
3、私人信托公司
私人信托公司是另一种广泛应用的家族信托形式,其可使委托人保留对家族信托的控制权。《私人信托公司规则》(2008)为私人信托公司的设立与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开曼注册私人信托公司无需获得信托牌照,其可以作为一个或多个家族信托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私人信托公司只经营关联信托业务;(2)私人信托公司须在开曼金融管理局登记注册;(3)私人信托公司须由开曼的信托牌照持有主体提供注册办事处。“关联信托业务”要求信托计划的所有委托人和捐赠人存在关联关系,通常指私人间的血缘或婚姻关系及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即只有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和捐赠人才能向委托计划投入信托财产,但其并不要求信托受益人之间或与委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由此易于达到非血亲或其他非关联关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财产转移。
私人信托公司可以是开曼任何信托类型的受托人,这一类型很适合不仅仅是希望参与受托人管理业务,更希望直接成为受托人的高净值人群。私人信托公司易于搭建且十分高效,越来越成为家族信托的首选。
4、STAR信托
STAR信托源于1997年颁布的《特别信托法》(《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Regime) Law》),该法于2011年《信托法》修订时被纳入《信托法》第八章并成为其一部分。
自STAR信托产生后,其便作为灵活的财产规划工具而大受欢迎,其“明星信托”的称谓也可以说是实至名归。与英国普通法必须为确定的一个人或一类人设立信托或为慈善目的设立信托的信托规则不同,STAR信托既可以为任意数量的人设立信托,亦可仅为慈善或非慈善目的设立信托,只要该等目的是合法的且不违反公共政策。
STAR信托要求至少有一个受托人是在开曼拥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或注册于开曼的私人信托公司。其有以下特征:
(1)如前所述,STAR信托可以将任意数量的人作为受益人而成立,亦可以将某种慈善或非慈善目的作为目标而设立,或受益人与目标兼而有之。
(2)STAR信托相关的任何不确定问题均可由受托人或信托文件指定任何其他人确定,必要时可由法庭确定。因而,STAR信托不大会像那些起草的很糟糕的非STAR信托一样因内容不确定而被认定无效。
(3)STAR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或包含拥有开曼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否则的话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4)STAR信托必须有一名“执行人”,其是拥有执行信托条款的法律地位的个人或公司实体,但不得是受益人。因此,法律将STAR信托的收益权与执行权进行了分离,这使得受益人不仅不可以执行信托,亦不得要求披露信托相关信息和管理状态。
(5)STAR信托无期限限制,可以是特定期限信托,也可以是永续信托。这可避免信托终止时的税收风险。
(6)STAR信托不可以在开曼持有土地,但可以持有公司、合伙或其他实体的权益。
在前述特征之下,STAR信托广泛用于:
(1)为家族财富的传承设立代际信托,用于持有家族企业、投资或其他财产。
(2)设立慈善目的信托;
(3)避免受益人干预信托事务、试图获得信托信息;
(4)设立永久存续信托;
(5)设立为个人利益信托,同时实现家族企业延续等目的;
(6)为广泛的商业或财富转移提供安全、灵活的特殊目的载体;
(7)作为持有家族企业股权的载体,使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决策力;
(8)作为某类俱乐部或协会的载体,其成员作为执行人可以执行信托文件所载协议条款而无需是其当事方。当该载体解散时,其财产按照信托规定返还给其成员。
STAR信托可为有需要的个人、家族或企业提供灵活的财产规划工具,协助其作出结构性融资安排,为其寻求安全可靠的信托机制,以满足其特定目的的财产规划。
目前,在开曼注册的信托公司中,许多是加拿大、英国和瑞士大型银行的子公司,这为在开曼设立信托提供了较高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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