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略)
二、把握政策界限
(四)突出审查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对妄议党中央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各项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疫情防控重大事项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要从严处理。普通党员干部对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理解不透彻,虽发表不当言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可不按违反政治纪律认定。
(五)精准甄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典型问题,严肃查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纠正“表格抗疫”“多头报送”“只提要求不解决困难”等影响工作实效的问题,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六)把握执纪尺度。对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正确区分是干部能力不足“不会干”、客观条件限制“干不了”、时间仓促“未干好”,还是缺乏担当“不愿干”,要全面考量、区别对待,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对擅离职守、临阵脱逃、“一问三不知”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七)坚持综合考量。既要体现“严”的主基调,又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综合考量违纪情节、后果影响、主观态度、现实表现、客观条件等,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特别是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做到既符合民心民意,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确保定性准确
(八)区分违纪性质。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对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疫情防控中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利用疫情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定性处理。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对敷衍塞责、消极应付、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以及防疫工作期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违反我省公务“禁酒令”的,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3.违反组织纪律问题。对拒不执行党组织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抽调、交流、下沉抗疫等工作安排的,按违反组织纪律定性处理。
4.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对违反“红事停、白事简”要求,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者不良影响的,按违反廉洁纪律从重处理。
5.违反群众纪律问题。对分配抗疫物资时优亲厚友、对群众生产生活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反群众纪律定性处理。
6.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对普通党员干部擅离职守、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等失职行为,按违反工作纪律定性处理。
7.违反生活纪律问题。对未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普通党员干部违规聚餐、强行冲撞卡点、拒绝隔离等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党员干部失管失教,其配偶、子女等亲属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反生活纪律定性处理。
(九)甄别违法行为。相关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者在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构成职务违法,可视情节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十)把握入罪标准。要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对贪污、侵占、挪用防疫款物,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从严从快调查处理。
四、把握处理时机
(十一)严处顶风违纪。严字当头,坚持果断处置,对“四个意识”淡薄、群众感情淡化,尤其是在党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然对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有令不行、擅离职守,严重影响防控工作开展的,要快查快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坚持“一案双查”、精准问责,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等本位主义,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二)稳慎把握节奏。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对疫情发生前因一般性违纪违法问题接受审查调查、正在一线抗疫的党员干部,要把握处理的时机和节奏,能够暂缓作出处理结论的暂缓作出;对疫情防控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但尚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鼓励戴错立功、以观后效;对即知即改、表现突出的,综合考虑其抗疫工作表现、群众认可度、工作成效等因素,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五、(略)
(上述指导意见系安徽省纪委监委制定,来源于《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