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同学遭精神控制而死是不是事实?
最近大家对包同学和牟同学的事件,不管主动还是被动都或多或少的能看到相关字眼。
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是包同学至此永远闭上了眼睛,不再忍受内心的摧残与折磨了。而大家通过聊天记录对牟同学的所作所为提出了质疑——他是不是通过精神控制致使包同学自杀?——是否是个事实,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个质疑——透过现象看本质——涉及到的是事实的真假判断的问题。因为这里没有一手资料,贸然做出判断是对当事人不敬,所以仅以事件作切入,把理性思维里关于“事实”的概念做进一步细化,提供一些思维方式。
先看一段《大般涅盘经》古文摘抄:
尔时大王,即唤众盲各各问言:“汝见象也?”众盲各言:“我已得见。”王言:“象为何类?”
其触牙者即言象形如芦菔根,其触耳者言象如箕,其触头者言象如石,其触鼻者言象如杵,其触脚者言象如木臼,其触脊者言象如床,其触腹者言象如瓮,其触尾者言象如绳。
如果仅是打眼一看,大多时候第一反应“这一堆堆读不通顺的文字是啥?”;如果耐下性子仔细读一下,就会看懂“这是《盲人摸象》的典故。”
就我们自己作为参与者(当事人)在看到这段文字事都至少有两种反应,也就对应两种事实:其一,一堆读不通的文字;其二,《盲人模象》的典故。那么哪个是事实呢?
说“两个都是”,是因为它们都在反应各自对应的一个事实;说“都不是”,是因为它们仅仅反应的是事实的某一方面。
而《盲人模象》的故事更是说明了这样一点,每个人都能真实的摸到大象的某个部分,但是也仅仅是一部分,如果就此得出结论一定是片面的。但是,也不能因为得出的结论是片面的就否认他们摸到的真实的那个部分。
回到这起事件。外界的人看到的仅仅是事件的一个部分,例如公布出来的聊天记录、包同学的逝去;甚至里面的人看到的也可能仅仅是一个部分,例如包同学看到的仅是自身的缺点,看不到这些确定可能是被强加的。
而这些于外界人、包同学、牟同学站在他们各自的角度摸象,摸到的都是所谓的事实。一旦换个角度,分歧就产生了。事件中关于“精神控制”的话题,牟同学认为的事实是恋爱关系相处方式,而外界的人认为的是牟同学故意支配包同学的手段。
到底是A还是B,需要通过客观的资料、证据来完整的回顾这起事件以得出定论。这一块又得靠法官大大们幸苦了,毕竟大众的质疑在这里,都恨不得掰开当事人牟同学的嘴来承认,以符合大家认为的事实。只是,牟同学也不傻,选择性的看到一些事实,也是一种趋利避害的方式。
在我们生活中,如果要成为一个理性的人,遇到事情切勿仅以部分事实做判断,更不要通过断章取义或者道听途说来定义所谓的“事实”。能做的是多观察、多了解,不轻易下结论。
还拿《盲人模象》说事。按故事线走,摸到象牙的就说大象像个大萝卜,摸到象耳的就说大象像把大蒲扇,摸到象腿的就说大象像根大柱子,摸到象尾巴的就说大象像根草绳……
很明显盲人们都错了,按照我们对大象的认识,他们的说法不符合大象形象的事实。因为我们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做证据证明大象是什么样子,而不是什么大萝卜呀、大蒲扇呀、大柱子呀、或者草绳。那么他们说的就不是事实。
但是如果换一个主题,摸到象牙的说大象的牙齿像个大萝卜,摸到象耳的说大象的耳朵像把大蒲扇,摸到象腿的就说大象的腿像根大柱子,摸到象尾巴的就说大象尾巴像根草绳……
那么盲人们就是正确的,按照我们观察的大象,他们的说法就符合了大象各个部分形象描述的事实。那么他们说的就是事实,是可以被我们证明的。
这里想要强调的是事实是可以被证明的,证明方式即为事实性陈述或者描述与客观实际是否一致的判断。大象的形状和大象各部分的形状对应的描述一定不一样,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就是证明。
回到这起事件上。“包同学永远闭上了眼睛”这个描述是不是个事实?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个描述是被医生对包同学相关生理组织和器官的生命性征做了检测,观察数据符合客观的“死亡”标准。这就是一个事实,大家认可,不存在争议。
争议存在于“牟同学是不是通过精神控制致使包同学自杀?”。于牟同学而言是否定的,牟同学表示从没有听说过什么精神控制,只是对女友没有照顾好而导致的这起悲剧;于包同学的亲友及其网友而言,则一致认为是牟同学使用了精神控制造成了这起悲剧。
哪个才是事实呢?答案:能被证明的是事实。
那么牟同学需要做的或者正在做的一定是找寻各种证据来证明自己仅仅是对女友照顾不周,以证明他自己认为的事实;而另一方则是通过现有的聊天记录、精神控制课程大纲或实质内容来给牟同学的行为对号入座,来证明“精神控制”的事实。
最终哪一方拿出的资料足够全面、客观,哪一方就更能成为可被证明的事实。这个事实也会成了大众舆论的焦点,以及相关责任认定的客观依据。
是通过包同学和牟同学的事件,引出的关于理性思维里“事实”的讨论,目的有二:
其一,遇事多听多看多搜集客观资料,避免片面与武断;
其二,认定了的事实,一定要是建立在证实了的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