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审判,会默许婚姻成为杀人犯的保护伞

我不排斥、也不反对婚姻,只是反对因“婚姻”罩着而对他人性命肆意妄为的行为。

昨天(11月19日)中午,就山东女子因无法生育而被夫家人虐死案,德州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通告”,意指:将撤销原判,进行重审。这一决定从17日被提及,到19日官方表态,大家也是感到了些许安慰,希望给施暴者以应有的惩处。

被虐待致死的女孩22岁,嫁入夫家后因无法孕育,便沦为了夫家人的出气筒,长期遭受公公、婆婆和丈夫的虐待毒打,并于去年(2019年)1月31日被殴打致死。这个女孩嫁到夫家时有160多斤,被虐待致死时只剩下了60多斤,这期间她所受折磨不言自明。而对这起悲剧的始作俑者,禹城法院(1月22日)一审以“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重大影响,逐决定从轻处罚”等说法,判处:

公公张某某犯虐待罪,判刑三年;婆婆刘某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判罚赔偿金42562元。

如此恶劣的事件,却得到的是这样轻描淡写“象征性”的判罚。为此,曾激起了大众的不满,觉得这样的判决不公。这几天,当这个判决再次被提及时,大家舒了口气,觉得正义总会被伸张,邪恶迟早会被严惩。今天我们的文字就来看看这个案件一审判决的逻辑,以及背后连带着的观念导向。梳理清楚了这些,也就能知晓我们自己为何会有愤慨的情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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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的怪异之处

我们对原判决的第一感触是:判轻了。感觉人命太贱,尤其是顶着“妻子”身份的女人的性命更贱。这是一审判决的结果给大众的第一映像。那么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依据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并非全部。)

就此案,通过一审提及到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重大影响,逐决定从轻处罚”,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逻辑: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定性的基础上,一个案件量刑的轻重,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

如果A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定性就是故意杀人罪,但是A犯罪情节较轻,是关起屋子门杀的人社会影响也不大,而且能及时自首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原本的死刑,可能就此变为无期、二十年、十年、甚至两三年。由于量刑的判断标准,甚至使得犯罪行为发生质的变化。

那么一个案件的具体量刑如何定的关键问题就出来了——法院如何来评定犯罪情节的轻重、悔罪表现的程度、社会影响的大小……而从判决结果来看,推演出来的法官对它们的评定倾向为:

虐杀比直接杀死的犯罪手段更能被“接纳”,在家杀人比在大街上致人死亡犯罪情节要轻,杀死亲近的人比杀死陌生人的社会影响要小,只要愿意自首并且坦白罪行就能得以减刑……

法院似乎是在这些“观念”的指引下,评定了张某一家人虐杀妻子的犯罪行为。而这些观念又是不被大众所认可的,所以大众看到这样的判决时,心里就满是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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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对婚内女性的无视

看这么一个现象,如果A是男性,Z是陌生人(男女都行),B是女性,是A的妻子——婚姻赋予的身份。则:

如果A骂了陌生人Z,轻则被Z骂回来,重则被Z顿一揍,上不上法院得看Z的意愿;

如果A骂了妻子B,好像骂了也就骂了,毕竟俩口子谁家还不斗个嘴呢?

如果A打了陌生人Z,好家伙,无法无天了,法律一定力挺Z,对A严惩不贷;

如果A打了妻子B,只有闹大了,民警才会出面调节,都是夫妻情绪上来失了手,彼此要理解,然后就过去了。

如果A杀了陌生人Z,还有没有王法,执法机构定将依法严办——“一命抵一命“,以规范社会秩序;

如果A杀了妻子B,这是家庭内部矛盾,虐待失手所致,情节轻、悔罪积极,处罚5万罚款3年牢狱惩罚。

对于陌生人Z来说,我无论是男是女,我都是一名社会公民,而法律维护我作为公民的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它们一旦受到威胁,法律必然要站出来维护我。

对于A与妻子B来说,原本享有的作为公民的各项权利,一旦进入婚姻被冠之一“丈夫”、“妻子”的身份后,似乎就变味了。婚姻成了丈夫A施暴行为的“庇护伞”,即便残暴地致使妻子死亡,也因“家庭内部矛盾”使得法律站一旁只得象征性处理;

同时,婚姻成了妻子B的牢笼,被骂了只能默不作声,被打了只能无望忍受,被杀了也就赔尝个5万块,敢情“婚姻”一下子剥夺了妻子B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一审的判决应证了这种逻辑,而在这个逻辑下,遵从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则女性更不愿意走入婚姻,而男性则有恃无恐地巴不得结婚(恩……当然不是为了杀妻子)。而婚姻是男女达成共同意愿的事(同性也有,但毕竟少),与我——女性不利的事情我必然远离,不想结婚就是首选;与我——男性有利的事情我就会去做,巴不得结婚。相互对立的选择下,“婚姻”就会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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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底层价值导向

回到案件本身,如果一审判决,把家暴没当作“家庭内部矛盾”,没把受害人当成施暴者的妻子,而是一个拥有最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的社会公民,那么判决结果会是怎样?

理论上讲,如果真能这样——法理大于情理——那将是人类社会规则质的飞跃,而它的核心便是尊重并保护每一个个体(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再进行工作、婚姻、社交等社会行为。但在实际上,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会不自觉地使得规则更偏向于规则制定者及维护者。在男权社会里,规则必然潜移默化的维护着男性的利益,尤其当男性和女性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

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作为公共规则维护的司法部门做出的判决,其底层的诉求是在婚姻制度里剥夺了女性、而加持了男性,使性别冲突显现了出来。这让我们不得不来正视我们文化基因里对“婚姻”与“性别”关系的实质认识。

我们从婚姻制度的用词中可见一斑。男方结婚叫“娶媳妇”,娶到自己家里来当媳妇(买其他东西也是,“买回来”);女方结婚叫“嫁人”,嫁出去嫁给另一个人(仿佛“所有权”的转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女性在婚姻里扮演的角色是男性的“附属品”——这个词很冲——并受男性的“支配”,这些观念在我们潜意识里通过文化基因代际传递着。

法律是大多数人制定的,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规则。而真正参与制定规则的人一定是男性多于女性,自然地这个规则在制定及运行时就更偏向于男性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整个社会默认的是人人平等,尽可能的争取着平等,即便是男女矛盾激烈的时候,也会做出“看起来”公平的裁决,尽可能的趋向平等。

这起事件就是这些规则在男女婚恋关系中“不平等”的一个表现。一审判决中,因为是“婚姻”而把男女性别冲突给凸显了出来,男方剥夺了女方性命,代价是3年牢狱生活和5万元补偿金,明显的男方被惩罚的太轻,使得女方的性命看起来如草芥一般。

作为大众,认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的观念,你剥夺了别人的性命,就该以命抵命,这才是公平。如果念你一条性命,起码判个20~30年才解气,大众也能接受——在规则维护了男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趋向了公平。而原判决底层价值导向未能兼顾到这一点,才使大众愤慨不已。

此次重审消息一出,大家对该事件能讨回“公道”也多了份信心和希望。

以上,就是对 #东女子因无法生育而被夫家人虐死案# 原判决使人愤慨的底层逻辑的梳理,文章涉及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如有其他思考角度,期待留言一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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