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风文明建设背景下殡葬改革问题消解路径

在我国,殡葬活动有着极其复杂的特殊性、敏感性,它既关系家风、乡风与民风的传承问题,也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密切相关。2018 年2月4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一号文件。文件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其中一点提到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开展移风易俗,提倡丧事简办,然而根深蒂固的传统殡葬观念却与之相悖,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移风易俗的推进进程。
作为人们生活无法回避的一项客观存在的活动,殡葬活动与民族风俗文化、社会文明程度等息息相关。影响殡葬改革的各种因素中,一些是不利因素,需要及时转变,这样才能消除其消极作用;另一些是有利因素,需要继续加强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推进殡葬制度改革,真正实现“科学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的根本途径。
一、强化推力
1.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建殡仪馆、公共墓地,培训相应的殡葬服务人员,当前殡葬改革的阻碍之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相应的配套设施没有建立和完善。很多地方都在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然而却连一个火葬殡仪馆都没有,就算有人主动接受火葬,却没有地方火葬。公共墓地也是很缺乏,使得乱葬现象普遍,同时相应的服务人员也没有,许多人都认为殡葬服务业这个行业晦气,不愿从事该行业,因此要加强人员培训,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2.完善相关的法规与技术标准,加强农村殡葬改革制度建设,完善殡葬改革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建设,是当前殡葬改革的重要任务,所以加强殡葬执法人员培训,满足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推动殡葬改革方案的落实是很重要的。当前,我国农村殡葬改革规范基本上是在极少数人自觉的基础上才得以落实的,缺乏有效的具体机制。对于殡葬违法行为也缺乏具体的惩罚措施与惩罚标准,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制手段推动殡葬改革,为殡葬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二、营造氛围
1.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动员。首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讲殡葬改革政策,普及殡葬科学知识,引导村民们从自身做起,自觉破除不良殡葬习俗,改变几千年来传统的殡葬观念。其次,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管,推动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最后,加强宣传和讲解,使农村居民真正理解厚养薄葬的内涵和殡葬改革的要求,对乡村振兴发展有所期待和向往,从而愿意主动改变自己的殡葬方式,从而使之更符合未来国家生态殡葬发展趋势,并积极投身于厚养风气建设中去。
2.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实行棺木回收,乡镇统一制定回收每个棺材补偿款的标准,且及时发放补偿款,补偿政策限定了时限范围,过期则没有任何补偿。已置办了棺木的老人主动自愿上交,可多领取15%的补偿金。在殡葬调整过程中以同一个标准、一杆尺子量到底的工作举措,让百姓感受到政策的公平、公正,只有当不损害农民的正当利益时或者说农民能够从中收获利益时,农民才会积极参与、支持。因此,政府应充分考虑农户的利益,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使农民切切实实能够从中获益,乡村殡改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
3.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一定要亲力亲为,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同时也教育和规范直系亲属、邻居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比如,党员干部可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通过优化服务、激励奖补、宣传引导等举措,倡导群众逐步摒弃传统墓穴葬式,自觉选择骨灰存放、树葬、花坛葬、骨灰撒海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4.完善并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服务能力,充分发扬“三自”方针,加强村委会建设,发挥其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根基作用。居民自治规章在城乡结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与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相辅相成,共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基层组织应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事业发展。村委会各干部也应坚持“村组主导,村民自治”的原则,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路线,贯彻“五皮精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重视发挥村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农民群众向厚养简葬的思想转变,使得殡葬改革工作稳中求进。
我们应深入基层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倡导城乡居民迎乡村文明新风尚、破殡葬陋习旧风气,并提供相关的公共殡葬基础设施或其他殡葬便利。在全社会增强厚养的法治意识,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保障厚养,用百善孝为先的理念推行居家养老,用文明节俭的理念妥善安葬。多一些生前关爱,少一些逝后攀比,“厚养薄葬”不仅要依靠群众思想跟随时代进步,更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从制度和技术上加以规范和引导。除了为群众提供更多样化、更环保便捷的殡葬服务之外,还应着重推进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体系,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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