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税收(二)胎儿与税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胎儿还没有出生时,就可以接受赠与,也可以继承财产。如果生下来是活着的,这种权利即变为现实的权利;如果是死的,那么所有的权利从来就没有过。
就税收而言,胎儿继承的财产,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如果涉及到税款的问题,那么应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以及应该在什么时候征收税款?
原因在于胎儿本身的权利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按《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其生下来是活的,那么他才是财产的所有人;如果其生下来是死的,那么这个财产和他就没有任何关系了。换句话说,附加在遗产上的税款应该由谁来交,只有等到胎儿出生以后,才能最终确认。 也许有人会说,按《民法典》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欠税的清偿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已经完成,所以胎儿继承的遗产应该与欠税没什么关系。但如果在遗产分割前不知道被继承人存在遗产债务的,在遗产分割之后,就仍需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如果在遗产分割前没有清偿欠税,那么在遗产分割后,同样要履行补缴欠税的义务。
那么,在胎儿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该如何补缴欠税?何时补交欠税?目前的税法尚无明确的规定,是个空白点,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胎儿的出生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出生时是活的,权利继续;出生时是有死的,权利至始不存在。因此欠税的补缴也应以此时间节点作为依据。胎儿如果是活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补缴所欠税额;如果是死的,则由其他财产继承人补缴所欠税款。如果未来的税法能将这一点明确了,那么胎儿与税的问题则迎刃而解了。
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民法典》 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民法典》第1159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