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干货!一建法规110个数字考点汇总(下)
老张精选110个数字考点,大家都记住了吗?建议收藏起来,利用碎片化时间再记一记。
6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间段;“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间段。
6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64、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效期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内,严格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5、建筑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的要求
67、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68、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69、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0、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2、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7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7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7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7、事故等级的类型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78、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9、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0、事故补报
8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8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4、国家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8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8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在期限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9、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90、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9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92、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髙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9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9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2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95、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应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
96、诉讼时效期间
9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98、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9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00、《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0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10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有4个例外:
(1)6个月后发现新证据的;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4)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104、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5、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06、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0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0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0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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