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不就是写毛笔字吗!不是,书法还是美的!那它的美表现在哪?

文/一者

书法是书写汉字的艺术,这里的书写工具是软笔或者说是毛笔。但,中国书法并不仅仅是写毛笔字,书法从最初的记录到成为艺术,它是美的,那它的美表现在哪?

书法初有之时,人们不知何以为美。能够以一定工具将所造之字变为现实,这不是任何人都可随意做到的。人们赞赏这种能力,似乎很自然。但是,文字的书写,有笔画线条的运用,有字的结构安排。不同人书写会有不同的样式、面目,会引出观赏者不同的审美感受。人们以怎样的形式、面目为美?根据何来?有人可能认为这美丑是对象自身具有的。其实,形式、面目是客观存在,而美丑评价却是各有依据。比如说:有人体会到以抽象的笔画结构的每个字,看似随书者之意写成,实际恰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形体构成规律的体现,所以用“天然”赞之。而讲求认识自然之道、遵循自然之理的用笔结体,恰又是民族传统中道家哲学思想的体现在书法美的追求中,崇尚什么,反对什么,更充分地体现了这种精神,即历史地形成的民族文化精神、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正是这些支持了书法的审美效果的讲求。

总结历史的经验,以时代人的认识,书法美的表现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

一是自然规律在书契的全过程和终极效果上的体现;

二是历史地形成的民族特有的文化精神、哲学思想、伦理道德、生活风习、审美意识的体现;

三是作为创作主体的技能、功力、学问修养、情致意兴、精神气度的展露。

这些说来都是抽象的,但是它通过具体的书法形式展现出来,变得可感可赏,成为具体的艺术效果。当然也只有真识这些特点者才能感受其美。因为书法艺术效果的欣赏,需要一定的修养:至少是通过一定的实践,了解书法形成的基本道理;通过书法欣赏获得感受,领悟书法艺术之所以追求的内涵。

书法中深刻蕴含着自然之理,有着自然之理从不自觉的适应到逐渐自觉的把握运用。

宇宙是一个永恒运动着的矛盾统一体,宇宙自然是一个永恒的生命,书法从一开始,书者就在朦胧的宇宙意识制约下,以生理条件为基础,利用工具材料,进行运笔结体。书法的历史,就是人们为了实现书契,从朦胧地依顺自然规律到自觉地遵循自然规律作艺术创造的历史。

早在汉代,人们对这一道理已有明确的认识。蔡邕《九势》开宗明义说:“夫书,肇于自然。自然既立,阴阳生焉。阴阳既生,形势出矣。”

所谓自然之理,从根本说,就是阴阳对立统一之理。有阴阳对立而无统一,不成事物;有统一而无阴阳矛盾,也不成事物。运笔讲求的道理如此,结字讲求的道理如此,连工具材料运用需要把握的道理亦如此。

以毛笔的运用为例,人们之所以最后选定它作为书法创造的工具,就因为它在书写中,其性能所体现的矛盾统一性最为典型:它既硬又软,既软又硬,在不善使用者手下,要它硬,觉得它软;要它软,嫌它硬。这时候,几乎使人觉得它是世界上最不好掌握的工具。可是当通过反复实践,摸透它的妙用恰在有这个既软又硬的特性。当你体会到书写就是利用这个特性,适应天地自然之理,创造有生命意味的形象,它的美就从这种效果上显示出来。这时你不再是厌恨它:要硬不得硬,要软不得软,而是觉得它在体现矛盾统一的规律上、展示天地自然之理上太微妙、太有意思,其效果太美了。也就是以书写的具体条件,按自然之理,给书法以“形”和“势”。

分明是写出后就静定下来的笔画,偏讲求挥写运动产生的“形”与势”。要求“如高山坠石”、“一如千里阵云所有这一切要求,都不是讲具体形状,比如谁能说高山坠下的石头有多大,是什么形状?仅仅是从“动势”的要求提出的,根本的意思是要将每一笔每一画写出运动的力度来,写出运动的气势来,以求构成一个个有生命的形象即使在很早时期,书契者还只有结构文字符号的要求时,由于汉字形体的形象意味,书者潜在的生命意识就已在将一个个字当着有生命的形体来把握了。原来这书写的每一笔都是在矛盾运动中产生的,都要体现出自然界矛盾运动的根本道理。如果讲古代人与现今人对自然的态度有什么不同,我认为最大的不同,恐怕是古人对天地自然的自觉依从。因为一切事实都在告诉人类:必须按自然规律办事,否则寸步难行。那时,除了本能,人是没有由主观控制的行为能力的。

由于每个字都是依照自然形体构成之理创造的,所以这抽象的点画结构就有俨若自然形象的意味。这一事实当然不是书契者的预期,但这种效果却让人本能的生命意识得到了满足,从而唤起人们对书契所成之象的最初美感,并启示人日渐有了这种效果的自觉追求。

书法之美,集中表现在形象的“神采”和“形质”上。

南朝王僧虔《笔意赞》中写道:“书之妙道,神采为上,形质次之。

兼之者方可绍于古人。

书法如何达到这种效果?王僧虔也有说法:要有“工夫”。“工夫”从哪里看?从具备“神采”、“形质”的书法形象上看,有工夫而不见工夫的痕迹,一派“天然”,就叫工夫。

书法笔画力实气劲、结构严谨,形象有生命神采,书写有若天然般的工夫,这就是好字。以此认识书法美的表现,古人讲得既清晰又准确。

所不同的是王僧虔将工夫和天然作为认识书力的两个条件,笔者则视“天然”为“工夫”的最高境界,因为“天然”的境界是靠“工夫”求得的。

王僧虔认为:美的书法,就要像有个性生命的人一样,不仅有宛如人体一般的形质,而且更要有宛如人一般的精神风采即神采本来,一切艺术之为艺术的根本,就是以一定的物质条件创造有生命的形象。书法作为艺术形式,概莫能外。书法虽属造型艺术,却不同于别的以现实之象或心灵之象为依据的造型艺术。书法是以汉字为造型依据,以书写为手段,以顺时进行的一次性挥运完成形象创造的艺术。

书法则讲求创作条件运用的审美效果和工具运用的书写感,书法起初只是为了利用文字保存信息,在人们发现它的审美效果并有了自觉的艺术追求后,就努力寻求书写效果的生动。但是书家无论怎样寻求形象的生动,力求创造俨若筋骨血肉的形质,也不能离开文字的笔画结构。这样就决定了书法形象只能是一种不是而似、似而不是的意味之象。

如果书者只是以点画进行文字结构,那不过是在画文字符号,无以言艺术:如果书者想出各种办法使文字结构图画化,那既不是书法艺术,也不是有审美意义的图画。书法作为艺术创造,只能是在规规矩矩的汉字书写过程中,寻求具有生命神采、形质意味的形象为什么汉字书写能产生生命意味之象?这首先是因为古人不知不觉从人、从各种生命特征显著的自然形象上感受、抽象、积淀了形体构成规律(如整体、平正、齐整、对称、平衡、不对称平衡等),形成了相应的形体构成意识。正是这种意识的作用,使以各种不同方法创造的文字都成了“不象形的象形字”。其次是人经过磨练,获得一定工夫,不仅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工具进行书写,而且使书写的笔画有质感,有节律,有动势。一心一意只求以文字保存信息的书写,竟然给人带来如此审美感受。人们怎么会以这种效果为美呢?

这一点正好说明作为书法审美效果的形质”、“神采”,不是现实中什么这个“美的形体”那个“美的动态”的反映,而仅仅是书者据已有之文字,利用工具材料之性能,按生命形体构成之规律,尽长期磨练之工夫以书写创造的效果。书法形质、神采的出现,既显示出书者之能,又展示出自然之理,它不能不为人所美。

书法的美,只能从书者以其情性、见识、修养、技能、工夫在书写中借点画结构、按自然规律创造了神采饱满、形质劲健、有鲜明个性、能显现出主体高尚的精神气格的形象中表现出来。

书法不是以反映现实自然形体动态和社会生活为职能的艺术,它的美更不可能是什么美的现实的反映。人们原本只是为了保存信息,将文字书契出来,没想到这现象会出现审美效果。它“若起若卧,若飞若动…说它确是什么,实在不是。因为书契者根本没有想到要做这种反映,也不可能做这种反映。但是人们基于一种爱生命的本能,对于由书契产生这种不是之似又充满生气的形迹有着强烈的美好感,书契者便有了日渐自觉的追求。随着保存信息的需要增多,书契也日趋熟练,书契中这种效果也更加明显,终于在服务于实用的同时,发展为一种美妙的艺术形式。在其实用功能日渐被各种有效的手段方式取代时,竟以纯艺术形式及其特有的审美效果存在发展了。

书法的自然美,不是自然界存在的形体构成客观规律自有什么美—一自然万象的存在运动确实包含着规律,在人类还没出现、人还不知道有这些规律以前它就存在,只是无所谓美丑。是人们感悟到并从不自觉到逐渐自觉并以适当能力运用于创造、产生了符合自然形体构成规律的效果,这上面凝聚的创造者的心力被人们感知,人们才对之产生美感的。

就是说:人们对这一现象产生美感,不是这一现象自身存在美,或是其中存在有什么“美的因素”,书契者抓住了它们,将其反映到书中来才有的自然万殊的存在运动,各有其客观规律,这种规律被人感悟、积淀抽象,运用于书契,使文字所形成的体势体现了规律,便产生了不是自然之象又宛若自然之象的效果。没有自然规律的感悟运用,这种效果不会产生,人也不会以为美。

书法是充分体现民族文化精神和审美理想的艺术,书法美也从这一点上体现出来。书法是一种讲求充分把握自然规律的艺术。但是如果以为仅此而已,则又不符实际,则又是对书法之为民族艺术认识不足,在审美上之有那许多讲求,就不可理解了。

书法的美是集中形象创造,在实际艺术创造和审美感受上,是难以分开的。一方面自然之理无处不在,另一方面,他们化为书家的技能功力和修养,既是通过对大千世界的观察、感悟,也是在具体的民族文化意识、哲学精神的作用下的实践中才成为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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