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保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对于双方而言风险都很大,接下来让小编带你们解读保证合同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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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解读: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民法典做了修订,只是保证人处签名的,应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保证的性质,但明确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认定为一般保证。再次,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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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读: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应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承担责任,是具有先后顺序的。债务人应当先担责,所以债权人未诉债务人而直接对一般保证人起诉、财产进行保全的,不予支持。该规定一改之前担保解释的模棱两可、各种例外。债务尚未确定,不应只起诉一般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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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李娜

编辑: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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