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近年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中央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类关于出租出借的管理办法。不断加强管理过程中,个别单位仍存在不少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根据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建议。
按照政府不断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财政部门也对出租出借单位进行过清理与整顿,仍存在不少问题,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为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的单位出租仅凭借单位内部管理将资产出租,但是却未按照出租出借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出租出借未实行公开招租。有的单位存在直接与住户签订租赁协议,未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进行;超年限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有的单位为取得长期稳定租金收入,直接与承租户签订三年以上协议;合同到期后未按规定报批继续向原承租人出租。有的单位租赁时间到期后,为了省事,直接与住户续签租赁合同;租金未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及时上缴非税系统。有的单位收取承租户的租金后,未能及时将租金上缴非税收入中心。
针对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继续加强完善相关监督制度,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责任人追责机制,形成一把手负责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执行资产管理要有法可依,坚决守护国有资产;在进行国有资产出租以及出借行为时要首先做好可行性论证,确保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竞争竞标,在承租对象的确定中坚决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出租以及出借行为时做好档建工作,同时将实际管理情况录入资产系统,进行动态化管理,实时监管,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遗漏;出现租金不能及时上缴的单位,要在审批的同时,督促其将应上缴租金扣除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审查与管理,各司其职,物尽其用,既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浪费,又要确保国有资产应收尽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