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例解居民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之三-其他分类所得境外抵免的计算
对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因为这些所得项目都是按次或按月纳税,对于不属于同一项目、同一次的所得,不需要合并计税,对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适用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居民个人境外其他分类所得应当按次计税。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多个国家(地区)有财产租赁所得的,对于同一国家(地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应当合并为一次,不同国家(地区)取得的收入不跨国家(地区)合并。
二是居民个人境外其他分类所得应分别依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案例】
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纳税人赵某在境内一家公司任职,同时在境外拥有多国房产用于出租,均约定每年6月、12月收取半年租金。2019年6、12月赵某两次取得以下境外租金收入(已折算为人民币):
(1)2019年6月取得甲国A房产租金收入30000元,B房产租金收入40000元;取得乙国C房产租金收入100000元;取得境内D房产租金收入20000元。
(2)2019年12月取得甲国A房产租金收入40000元,B房产租金收入50000元;取得乙国C房产租金收入150000元;取得境内D房产租金收入20000元。
(3)赵某取得境内、境外租金收入,分别在甲国、乙国、境内缴纳所得税15000元、48000元、6400元。境内税额已全额扣缴。
(4)赵某2019年全年仅在境内一处任职,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已代扣专项扣除),全年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已足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0000-60000-24000)*10%-2520=9080元
【问题】赵某2020年3月境外抵免后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解析】
(1)赵某在境外无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仅有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应分项按次计算抵免限额。
(2)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赵某来源于中国境外财产租赁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以一个国家(地区)一个月内的租金为一次计算。
6月:
甲国租金所得抵免限额=(30000+40000)*(1-20%)*20%=11200(元)
乙国租金所得抵免限额=100000*(1-20%)*20%=16000(元)
12月:
甲国租金所得抵免限额=(40000+50000)*(1-20%)*20%=14400(元)
乙国租金所得抵免限额=150000*(1-20%)*20%=24000(元)
(3)甲国合计抵免限额=11200+14400=25600(元),甲国实际缴纳所得税1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可全部抵免。
乙国合计抵免限额=16000+24000=40000(元),乙国实际缴纳所得税48000元,大于抵免限额,按限额抵免4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4)应补(退)税额
应补税额
=9080+6400+25600+40000-9080-6400-15000-40000=25600-15000=1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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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例解居民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之二-经营所得境外抵免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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