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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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责任。

  第四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总社宗旨是,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则,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和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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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七条 总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总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四、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
  五、指导联合社发挥城市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
  六、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七、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发展同各国合作社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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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总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设立从事各种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和其它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为社员社。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参与总社企事业的联合经营;
  四、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优先利用总社的各项服务设施;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享受总社股金分红;
  八、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总社章程;
  二、向总社交纳股金;
  三、执行总社决议;
  四、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六、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总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严重违反总社章程;
  二、自愿放弃社员社资格。

第四章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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