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责任。
第四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总社宗旨是,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则,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和市场经济发展。
第六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七条 总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九条 总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四、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
五、指导联合社发挥城市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
六、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七、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发展同各国合作社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条 总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设立从事各种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和其它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为社员社。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参与总社企事业的联合经营;
四、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优先利用总社的各项服务设施;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享受总社股金分红;
八、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总社章程;
二、向总社交纳股金;
三、执行总社决议;
四、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六、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总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严重违反总社章程;
二、自愿放弃社员社资格。
第十五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