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相互关系的认定
作者:曹春风律师
贩卖毒品的行为具有典型的牟利性,这一点毋庸置疑,虽然在有些特定的环境或者条件下,这种牟利性并没实现,甚至在交易成功的前提下,行为人是亏损的,但这并不影响其牟利性的存在,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贩卖毒品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有了根本性区别。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人而言,无论他是提供场地、吸毒工具甚至是毒品,还是提供吸毒场所的安全保障条件只要他与吸毒者之间没有毒品买卖交易行为,就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当然,即便有些情况下,行为人提供的吸毒场所、吸毒工具和提供安全保障条件是有偿的。否则就要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对于被容留者之间相互交易毒品行为,只要行为人未与贩卖毒品的被容留者有通谋,也不应当认定其成立贩卖毒品罪。
对于行为人以容留他人吸毒牟利为目的,并且有提供毒品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并不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牵连而是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因此,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数罪并罚。
总之,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实务中两者之间又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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