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我,他现在的项目业主和跟踪审计单位动不动就说这是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的风险,不办理签证变更,项目签证变更办理极其困难,这种情况下该咋办呢?
经查,该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未明确界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及风险范围之外价款调整办法,这种情况下,哪些是属于承包人可以预见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呢?因合同未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及风险范围之外价款调整办法时,因此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13清单”)的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担及价款调整。
3.2.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3.2.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 条的规定执行。
“13清单”9.11.1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清单”9.1.1规定: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如下:
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EPC总承包合同还包括设计错误、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错误或质量等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
2.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5%以内的风险。
3.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内的风险。
4.不可抗力发生时,“13清单”9.11 条的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除此之外,所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均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如“13清单”中规定的15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均可以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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