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惠保也是“返本”重疾险
这两天写返本型保险,有伙伴留言说,康惠保重疾险身故退还现金价值,也可以认为是另外一种形式的返本;这倒提醒了我,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返本的目的是否可行?
这篇文章来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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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呢?
我们买一份长期重疾险,保障期间是终身,但交费期间通常只有20年、30年,在交费期满后为何可以继续享受保障呢?
当然是因为我们在前面交费期内已经把将来提供保障所需要的保费已经先交了。
比如说,30岁被保人买一份重疾险,第一年交费3000元,但实际上在被保人30岁这一年风险费率成本只有500元,也就是多交了2500元给保险公司;同样的,第二年也多交了,第三年也多交了...
这些“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便是重疾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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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法第47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所以,当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是必须要把保单的现金价值归还给投保人的。
如果我们买一份终身重疾险,在被保人身故后退保,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与我们所交的保费差不多,那基本上就达到了“返本”的目的。
一份消费型终身重疾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与保费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比较了解一下在公众号推荐的百年康惠保、弘康健康一生A、复星联合康乐e生这三款重疾险的现金价值,基本上就能知道答案。
还是以30岁男性被保人,购买30万保额,20年交费为例,这三款产品保费与现金价值如下:
从这个表格中可以得到哪些信息呢?
1)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康惠保现金价值最高,健康一生A现金价值最低;在最开始的几个保单年度内,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比较低,退保会有比较大的损失;
2)在被保人50岁时交费期满,此后累计保费不再增加;三款保险所交保费分别为91800、94260、93180元;
3)在被保人55-60岁时,三款产品的现金价值超过所交保费;具体的,康惠保在55岁,康乐e生在58岁;
4)在被保人76-80岁之间,三款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达到最大值;具体的,康惠保在76岁现金价值最大,为保费的1.40倍;康乐e生在78岁现金价值最大,为保费的1.34倍;健康一生A在80岁左右现金价值达到最大值,为保费的1.38倍;
5)在被保人100岁左右时,现金价值又开始小于保费;具体的,康惠保在98岁,康乐e生在99岁;
6)即使被保人活到100岁,此时退保仍然能获得90%保费的现金价值。
从现金价值上看,在55岁-100岁之间,三款产品的现金价值都基本大于等于所交保费,如果被保人在这个年龄段内没有发生重疾理赔而身故,保单退保都是能获得“返本”的效果。
我一直都知道长期重疾险有现金价值,但一直都没有认真对比分析过,上面的数据还是挺让我惊讶的,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平均寿命是76岁,即使在80、85岁身故,保单现金价值仍然是高于所交保费的;
也就是说,类似康惠保重疾险这类产品,虽然是消费型重疾险,但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重疾理赔,利用保单现金价值,绝大部分都能获得“返本”的效果。
我一直是不推荐返本型重疾险的,但此类现金价值“返本”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只要是采用均衡费率的产品,都会有保单现金价值,在一定的年龄段,都有“返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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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惠保重疾险一个突出特点是,在保险免责条款部分有明确写出被保人身故后退还现金价值,如下:
但弘康健康一生A、复星康乐e生在条款中并没有类似的文字,那如果被保人身故,是否能一样退还现金价值呢?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没有要求被保人是身故还是生存,所以可以认为只要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都能获得保单现金价值。
另外健康一生A及康乐e生对退保要求如下:
1)健康一生A
2)康乐e生
在退保条款中,也并没有要求被保人生存。
现金价值本来就是投保人预先交给保险公司的钱,这部分钱是为将来提供重疾保障的,如果被保人身故,没有享受到将来的那一部分重疾保障,对应的现金价值自然是需要返还投保人的;
所以,无论保险条款是否有明确身故退还现金价值,在被保人身故后,我们都是能拿回保单现金价值的。
唯一的问题是,如果投保人、被保人为同一人,然后身故,这时候再去保险公司退保,可能会比较麻烦,因为投保人已身故,由谁来提出退保,保单现金价值归谁,这些都需要与保险公司沟通,更可能要提供各种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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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即使是纯消费型重疾险,在一定情况下也是“返本型”保险,对于偏偏钟爱返本型保险的伙伴,是不是能让你不再为买消费型重疾险保费“打水漂”而痛心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