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的暴力袭警
如果警察查酒驾时,嫌疑人被查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25mg/100ml,后嫌疑人逃离现场,交警紧随其后,在一处施工道路前的施工装置🚧前,嫌疑人边逃离边用手推了一把装置,这导致紧随其后的警察绊倒,且造成骨折。
妨害公务罪?
暴力袭警?
争议在于是否直接故意,是否能预期,是否单纯的逃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为准确贯彻执行刑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指导意见》对适用暴力袭警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节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2020年1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
暴力?威胁?
程度如何界定?
关于暴力威胁的程度,学界一直存在行为说、危险说和实害说三种观点——
“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就可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执行的程度。
“实害说”,认为暴力、威胁需达到使公务人员无法执行公务或放弃执行公务。
折中的“危险说”,认为要根据暴力、威胁的具体手段、程度、对象、性质以及职务执行的样态等等进行具体判断,看是否足以妨害公务人员的职务执行。
张明楷在《刑法的私塾》中提及,
妨害公务罪的法条背后意味着:当行为对象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妨害公务罪是具体危险犯,而当行为对象是警察时,妨害公务罪是抽象的危险犯,而且还要从重处罚。
另外,他认为强制执行时,还要考虑对方的期待可能性,对于对方采取的摆脱、挣扎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妨害公务,那就更谈不上暴力袭警。
他根据《指导意见》——字面上的意思是直接攻击和破坏警用装备间接伤害警察的行为是暴力袭警。那么本案中,在追跑过程中,推倒路边物品造成警察轻微伤,就不再属于袭警从重情节。
再根据张明楷等学者观点,很多挣扎反抗行为实际上仍然属于相对人正常举动范围内,不能期待所有相对人能够乖乖听话,这是不可能达到的期待性,如果治安处罚能够处理妥当,就不必用刑事处罚手段。
当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比书本上的复杂得多得多,考虑得也多得多。
实践中,妨害公务罪并不一定要求造成公务人员一定的人身损害,因此,很多司法实践中,警察被推搡,或者被告人挣扎过程中造成轻微伤(擦破一点皮有时候都算轻微伤)。
因此,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相对人不单单是应当配合,也尽量配合,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治是动态的,向前看,向正义看。
酒驾冲卡
——————一般属于妨害公务
江西安福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9)赣0829刑初100号。
案情:
其驾车行驶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查车,便打算调转方向,交警见状拦截其停车,但其继续缓慢行驶,并且趁机加速冲卡,造成辅警二人轻微伤。
被告辩称:
并未加油门,只是查看后觉得安全后冲卡,并没有主观故意,只是一个意外。
法院审理认为:
在民警尚未完全离开的情况下加速,应该意识到民警在执行公务,冲卡行为可能导致在旁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方面,被告人采用了冲卡的方式阻碍了民警执法,造成了两民民警受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