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子不一定是违建!记住这关键5年,没证照样拿补偿!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应该依照法律加大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果发现了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只要是没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没有具备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呢?如何判断自己的建筑是否违反了规划呢?今天律师提醒大家关注以下五个时间点,这些都不是违建!
1、国务院在1982年2月13日颁布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在农村村镇和村庄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
我国在1982年之前,并没有建立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国务院在发布《条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把村镇建房审批制度尽快建立起来,做到有人管理、有章可循,杜绝滥用乱占耕地的行为。”
既然国家在1982年之前,没有出台建房用地的审批制度,当然也就不能要求当事人把建造该房屋时的审批手续提供出来。另外《条例》建立的审批制度,也只适用于“集镇和农村”,并没有涵盖城市的范围。
2.国务院在1984年4月1日颁布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的房屋
《城市规划条例》开创了了建设用地使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需要申请并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才可以使用土地。
《城市规划条例》之前并没有对城市的建设用地作相关规定,所以相关用地的建房手续肯定是没有的,根据法的稳定性原则,行政机关也无权要求提供建房手续。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范围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
根据1987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在修建住宅时,应该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村内空闲地。
如果使用耕地,需要在经过乡级人民行政机关审核之后,上报县级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如果使用村内空闲地、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土地,需要经过乡级人民行政机关的批准。”
根据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建房审批、城乡用地制度。鉴于此,在实施土地管理法之前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虽然没有获得产权证书、没有审批手续,但是仍然不能够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4、1987年之后地方尚没有落实审批职能前建设的房屋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地广人稀,消息传递的速度有限,加之法律的落实本身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落实1987年《土地管理法》时,各地的时间都有差异。所以应该用房屋所在地开始发行审批职能、依照法律建立相关审批机构的时间为界。在当地相关审批机构实际履行审批职能之前修建的房屋,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5.建设行为完成并实际使用超过二十年且行政机关并没有将其作为违法建筑进行立案查处的房屋
大多数拆迁律师都认为,早已完成建设行为,长期使用的时间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房屋。倘若行政机关在过去的二十年间没有发现并立案查处,仍然用对待违法建筑的方法来进行处理,就会违反法律的安定性原则,使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通过参照不动产民事追诉时效最长二十年以及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二十年的规定,在面对这种违法建筑时,应该采用豁免的原则,不再当作违法建筑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