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正申请的名义要求履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5日,A国土资源部门向B某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你所申请位于C市某坐标所在宗地地类为内陆滩涂。B某等人认为涉案土地的地类为水库地面,向A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关于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政府信息更正申请》。A回复,信息准确、无需更正。其后,B某等人认为A国土资源部门未履行纠正错误信息的职责,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认为其申请公开位置土地宗地地类系水库水面进而要求A国土资源部门更正信息内容,实际系基于对涉案地点土地宗地地类种类存有异议,请求对涉案地点土地宗地地类进行调查后再就宗地地类作出认定,此项申请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A国土资源部门不负有调查处理的义务,被诉回函系对原告申请的拒绝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三、案件启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款所指更正申请,一般是指因信息公开义务机关自身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有关行为导致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人请求更正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无权认定,申请人以更正申请的名义请求该机关对所公开信息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进行调查处理,则非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本案对个别申请人以信息公开为名、实质为达到行政确认或其他目的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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