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撰写指引(法悟2018年版)
编辑:法悟
作者的话
两个月没有更新公号了,很多朋友私信我是不是开办者死了。其实,我无时无刻都在想着用最短的时间,写作更多的东西给那些关注法悟的朋友,可很多事情想想容易,用文字表达出来却很难,因为文字对你有期待的朋友伤害将非常持久,所以需要慎重对待,于是我果断选择将更新时间放在第二位,有人说拖延症就是这样得上的,我认为很有道理。多年来一直计划每个长假做一件有意义的事,于是今年锁定了《民事答辩状撰写指引》的升级。选择这个任务很后悔,因为这项工作远比想象的艰巨。不过,我会安慰自己:升级本身意味着缺陷,完美绝对不存在。
1.总则
1.1为规范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保障诉讼策略的有效实施,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强化团队专业形象,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民事答辩状是指团队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被告或第三人一方时,为对抗原告的起诉和诉讼请求而提交法庭的书面文件和相应证据材料。
1.3团队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答辩状均应当依据本指引撰写。本团队承接的仲裁案件中的仲裁答辩状参照本指引撰写。
1.4团队承接被告一方的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律规定及法庭要求及时提交民事答辩状,除非基于诉讼策略实施需要并经团队负责人事前书面批准。
1.5提交书面民事答辩状同时应当提交证据清单及相应的有效证据。除非基于诉讼策略需要并经团队负责人事前书面批准,不得只提交民事答辩状而不提交相应证据,或只提交证据不提交相应民事答辩状。
1.6撰写民事答辩状前必须先行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进行充分分析,并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民事答辩状应当依据确定的诉讼策略制作,并使其服务于该确定的诉讼策略。
1.7民事答辩状应当同时具有如下功能:
(1)便于法庭归纳争议焦点;
(2)就可能的争议焦点问题说服法庭作出支持己方观点的第一判断;
(3)改变原告一方对案件裁决结果的预期,为通过协商或和解结案创造条件;
(4)有助于提高法庭对案件作出裁决和撰写裁判文书的效率。
1.8民事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围绕原告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或完全成立展开。
1.9民事答辩状的表达应当与法庭裁决工作具有高度兼容性,以使更多内容可以被裁决者直接复制在裁判文书中。
1.10民事答辩状的排版应当美观得体,以充分体现团队的专业性和统一性。
1.11民事答辩状应当与被告举证意见、质证意见和提交的证据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矛盾,以便构建以民事答辩状为中心的抗辩体系。
1.12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人,不得以代理词取代民事答辩状的功能,应当将被告代理人的主要工作成果体现在民事答辩状中。
1.13团队在同一民事案件中代理多名被告的,应当分别依本指引撰写民事答辩状,不得合并撰写,即便各被告的答辩意见完全一致。
2.整体安排
2.1撰写民事答辩状前,必须与客户共同制定详细的进度安排,以保证能够在法律规定及法庭指定的期限提交民事答辩状及相应证据材料。
2.2如果在法律规定及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民事答辩状的撰写工作,应当制定预案并得到客户的确认,以避免客户的利益因此遭受损害。
2.3撰写民事答辩状前应当按如下顺序做好准备工作:
(1)协助客户收集应诉资料;
(2)核实已采取的诉讼措施;
(3)审查原告的诉讼方案;
(4)法律检索;
(5)收集证据;
(6)制定诉讼策略;
(7)表达设计。
3.准备工作
3.1协助客户收集应诉资料
3.1.1协助客户收集法庭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资料。
3.1.2如果案件有多名被告(含第三人)的,应当一并收集其他被告、第三人等已提交法庭的诉讼资料。
3.1.3确定法庭指定的举证时限、答辩时限、开庭时限及可能影响民事答辩状撰写工作的其他要求,以便于制定有效可行的民事答辩状的撰写计划,确保在法庭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提交民事答辩状。
3.1.4通过应诉资料收集明确案件的案由、诉讼标的、受理法院、案号、经办法官等案件重要信息,以便于获得更多检索关键词,进而可以收集更多的重要案件信息。
3.1.5如果客户提交的应诉资料不完整或无法确定是否完整,应及时到受理法院阅卷,并尽快取得完整的诉讼材料。
3.1.6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和威科先行等专业数据库进行检索以获得与本案可能相关的信息。
3.1.7完成上述应诉资料的收集工作后,应当及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固定,以便于进行下一阶段的案件分析工作。
3.2核实已采取的诉讼措施
3.2.1确认受理法院是否已对客户、其他被告、第三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或是向法庭核实原告是否已提出上述相关申请。
3.2.2确认原告是否向法庭提出鉴定、调查收集证据等类似申请。
3.2.3如果法庭未采取本指引第3.2.1条和第3.2.2条所指的诉讼措施或原告亦未提出相关申请,应当预测日后原告提出类似申请的可能性,并向客户披露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3.3审查原告的诉讼方案
3.3.1审查的基本原则
3.3.1.1原则上由经办律师将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清单亲自手工逐字录入成word文档格式,然后在该word文档上撰写民事答辩状,以避免民事答辩状遗漏抗辩点或回避了不利己方的客观事实。
3.3.1.2在对原告的诉讼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假定原告的诉讼方案系由一个极端优秀的专业团队经过深思熟虑后制定。对原告的诉讼方案有多种不同理解时,应当按最不利被告一方的解释处理。
3.3.1.3在对原告的诉讼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本着中立客观的立场,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以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1.4在对原告的诉讼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结合《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法悟2018年版)》,对原告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列明的诉讼请求进行逐项审查。对每项诉讼请求的审查应当围绕主体来源、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六个项目进行。
3.3.1.5审查原告的诉讼方案应当按如下顺序分步进行:固定原告诉讼请求、审查主体来源、审查管辖来源、审查权利来源、审查救济来源、审查成就来源、审查内容来源。
3.3.1.6对每个项目及相关要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先找到支持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然后据此确定通过该项审查需要具备的全部要件,最后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该等要件全部成立。
3.3.1.7如果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或证据材料在境外形成或签署,还应当审查其是否依法律规定办理了公证、认证等合法手续。
3.3.1.8对原告的诉讼方案审查完毕后,依据审查结果,初步确定抗辩方案,并依据初步确定的抗辩方案预测法庭可能归纳的件争议焦点,以便于对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确准研究。
3.3.2固定诉讼请求
3.3.2.1逐字审查原告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载明的所有内容,然后明确原告共提出几项诉讼请求。
3.3.2.2逐项审查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将这些诉讼请求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进行分类。
3.3.2.3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应当确定原告要求确认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和内容,同时确定原告请求确认该法律关系存在还是不存在。
3.3.2.4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形成之诉,应当确定原告要求变更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和内容,同时确定原告请求将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成什么状态。
3.3.2.5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应当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义务内容,以及给付的方式、时间、地点、数量、标准等。
3.3.2.6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金钱为给付内容,应当审查原告要求给付的货种、货币数量、换算方式是否明确。
3.3.2.7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利息或违约金且主张的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应当审查明计算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或违约金标准等是否明确。
3.3.3审查主体来源
3.3.3.1如果原告为自然人的,审查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基本信息中列明的姓名与签署民事起诉状的原告姓名是否一致。同时,审查民事起诉状签署的原告姓名与原告有效的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
3.3.3.2如果原告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官方平台查询原告现行有效的法定名称,并确定该名称与民事起诉状原告基本信息中列明的名称、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加盖的印章中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
3.3.3.3审查民事起诉状被告基本信息中列明的姓名或名称,与客户的现行法定姓名或名称、曾用姓名或名称是否一致。
3.3.3.4确定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并确定是否漏列当事人。
3.3.3.5确定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
3.3.3.6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情况,并确定是否错列、漏列当事人。
3.3.3.7如果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审查原告或被告是否系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案件属于非合同纠纷,审查原告或被告是否系法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3.3.3.8审查原告及其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3.4审查管辖来源
3.3.4.1检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受理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3.3.4.2如果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应当全面审查并确定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3.3.4.3逐项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3.4.4审查如下事项,确认受理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1)是否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
(2)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3)是否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4)是否违反有效的约定管辖。
3.3.4.5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时,还应当论证和评估每一项请求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以及执行的社会效果。
3.3.4.6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及受理法院规定的受理条件。
3.3.5审查权利来源
3.3.5.1确定原告要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类型和内容。
3.3.5.2如果案件属于非合同纠纷,应当确认原告要求保护该项民事权利的法律依据,并将该法律依据作为核心法条,然后以该核心法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法律检索,构建由该核心法条、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政策、案例组成的法律适用体系。通过对该法律适用体系的分析,确定原告取得该项民事权利需具备的全部要件。
3.3.5.3如果案件为合同纠纷,应当确定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的合同依据,并对该约定的效力进行审查。
3.3.5.4如果案件为合同纠纷,但有关要求保护的权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需要法律进行补充的,应当明确可以对此补充的法律规定,并以该法律规定作为核心法条,然后以该核心法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法律检索,构建由该核心法条、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政策、案例等组成的法律适用体系。通过对该法律适用体系的分析,确定原告取得该项权利需具备的全部要件。
3.3.5.5如果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属于形成权,应当审查该权利的存续期间,以及该权利取得及丧失的全部要件。
3.3.6审查救济来源
3.3.6.1如果案件属于非合同纠纷,应当确认原告主张保护的民事权利被侵害或妨害后,所选择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并以该法律规定作为核心法条,然后以该核心法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法律检索,构建以该核心法条、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政策、案例等组成的法律适用体系。通过对该法律适用体系的分析,确定原告获得该项救济需具备的全部要件。
3.3.5.3如果案件为合同纠纷,则确定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后其选择救济措施的合同依据,并对该约定的效力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3.3.5.4如果案件为合同纠纷,选择的救济措施基于法律规定或选择的救济措施虽基于合同约定但构成要件成立的判断标准源于法律规定,则应以该法律规定作为核心法条,然后以该核心法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法律检索,构建由该核心法条、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政策、案例等组成的法律适用体系。通过对该法律适用体系的分析,确定原告获得该项救济需具备的全部要件。
3.3.7审查成就来源
3.3.7.1审查原告是否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具备取得所要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应当具备全部要件,即审查原告是否已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所要求保护的民事权利。
3.3.7.2如果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基于合同约定,则应当审查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合同有效,且原告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已取得了合同约定的该基权利。
3.3.7.3如果原告要求保护权利属于形成权,除了依本指引第3.3.7.1条规定审查原告是否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该权利,还应当审查原告认为该项权利被侵害或妨害时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
3.3.7.4审查原告是否有足够证据证实其选择的救济措施获得支持需具备的要件均获得了有效证据的支持。
3.3.7.5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如果难以对此作出此判断,则应当进行法律检索,确定可以对此提出解决方案的法律、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政策、案例,并从中确认作出此判断需要具备的全部要件,最后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证实所有要件均已具备。
3.3.7.6审查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是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同时审查有关民事权利取得和救济措施成立所需的要件事实认定,是否依赖于侦查机关的侦查。
3.3.7.7审查案件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3.3.8审查内容来源
3.3.8.1审查原告每项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是否有直接且有效的证据证实。
3.3.8.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内容没有直接有效证据证实,则应当进一步审查推导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内容所依据的逻辑公式及每个变量是否有足够的依据和证据。
3.3.8.3如果原告提出如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为暂定金额的,则应当审查原告就该项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基数、利率或违约金标准、起止时间等是否具有相应的依据和证据证实。
3.3.8.4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暂定金额或金额不确定且涉及专业问题,则审查由哪方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则应当审查其是否已就此向法庭申请鉴定。如果原告在起诉前已就此委托鉴定的,则审查该鉴定结果是否中立客观,并与客户沟通确认是否认可该鉴定意见。
3.3.9初步抗辩方案
3.3.9.1经审查如果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无法固定,则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3.3.9.2经对原告诉讼方案的主体来源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告或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则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3.3.9.3经审查确认案件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或应当追加第三人的,应当向法庭提出。
3.3.9.4经对原告诉讼方案的管辖来源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则应当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违反专门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约定管辖的,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书依据《管辖权异议书撰写指引》撰写。
3.3.9.5经对原告诉讼方案的权利来源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或该权利尚未取得,或该权利虽取得但已丧失的,则应当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3.9.6经对原告诉讼方案的救济来源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告选择的救济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或相关约定无效,或获得救济的条件尚未成就的,则应当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3.9.7如果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经对救济来源进行审查,发现救济措施约定有效且已成就,但不合理的,则应当请求法庭依据法律规定对不合理的救济措施予以调整。
3.3.9.8经对原告诉讼方案的内容来源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没有证据证实或推理缺乏依据的,则应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推理适用的公式或变量错误,则应当请求法庭予以更正。
3.3.9.9经审查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且案件要件事实的查实有赖于刑事侦查,则请求法庭移送侦查机关或驳回原告起诉。
3.3.9.10经审查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提起的嫌虚假诉讼,则应当拒绝代理,并说明理由。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应当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3.4法律检索
3.4.1以受理法院或经办法官为关键词,对预测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检索,确认受理法院、经办法官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裁决习惯。
3.4.2在进行法律检索时,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客观评估就预测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上,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及时向客户披露。
3.4.3在对原告诉讼方案审查时,应当做好检索记录,并保存有效的检索结果。
3.4.4最终的抗辩方案确定后,将支持民事答辩状观点的法律、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政策、案例等检索结果按《法律检索报告撰写指引》进行汇编,并制作成《法律检索报告》。
3.4.5《法律检索报告》应当和民事答辩状一并提交法庭。
3.5收集证据
3.5.1通过对原告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的研究,确认与主体来源、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有关的如下事项:
(1)原告自认了哪些要件事实;
(2)原告就哪些要件事实提交了足够的有效证据;
(3)原告就哪些要件事实没有提交或没有提交足够的有效证据;
(4)被告对哪些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5.2针对法庭日后可能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协助客户全面收集证据,以便对可能存在争议的事实有一个全面客观的把握。
3.5.3收集的证据应当围绕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主体来源、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中有争议的要件展开。
3.5.4如果案件有多名被告或第三人的,应当与客户评估向其他被告或第三人了解案件事实、应诉策略、向他们收集证据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可能,则应及时在客户的协助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办理。
3.5.5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与客户共同判断该等证据是否具有原件及法庭采纳该证据需具备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应当评估该证据是否可以有效证明拟证明的事实。
3.5.6模拟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并制定有效的应对方案。如果不能制定有效应对方案的,应当向客户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对原抗辩方案进行调整。
3.5.7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与客户共同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模拟举证质证,评估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以初步拟定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3.5.8确定己方是否已完成举证工作,如果在答辩期限不能完成举证工作,且会影响到民事答辩状制作的,原则上应当延迟提交民事答辩状,待举证工作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后与证据一并提交法庭。如果在举证时限内无法完成举证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但应当做好申请不被支持的风险防范。
3.5.9判断己方是否需要申请鉴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需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5.10应当依据《案件信息库设立指引》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并按有争议的要件进行分类,每一类别的不同证据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3.6制定诉讼策略
3.6.1通过对原告诉讼方案的分析、法律检索、证据收集结合拟定的初步抗辩方案,依据《诉讼策略分析报告撰写指引》进行策略分析并撰写诉讼策略分析报告。
3.6.2通过诉讼策略分析,推断原告的诉讼策略及拟实现的终极目标,协助客户确定己方的目标,确定实现目标面临或可能面临的痛点,并针对痛点制定最终的诉讼策略和抗辩方案。
3.6.3制定的诉讼策略应当是立体式解决方案,在方案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应当提前制定预案,以保证目标实现。
3.6.4通过诉讼策略分析,判断是否需要对原告提起反诉。如果经与客户通需要提起反诉的,依据《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撰写民事反诉状,并在法律或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法庭。
3.6.5通过策略分析确定民事答辩状的具体内容、首次提交法庭的《民事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证据、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律检索报告》等。
4.表达设计
4.1应当依据《文书策划指引》进行民事答辩状的表达设计,确保最终提交法庭的文书能够有效影响受众决策。
4.2民事答辩状由观点和论证二级结构组成。观点原则上不超过300字,论证采取清单式表达方式。
4.3在进行表达设计前,应当对受理法院、经办法官处理过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件进行检索,归纳总结其撰写裁决文书的习惯,并据此进行民事答辩状的表达设计,以保证最终提交法庭的民事答辩状与法庭的工作具有足够兼容性。
4.4民事答辩状的论证应当与提交法庭的《法律检索报告》和《民事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建立有效链接。
4.5在进行论证时,应当优先并充分运用原告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中自认的事实。
5.答辩状的撰写
5.1民事答辩状由以下模块组成:
(1)案号模块:
(2)文书名称模块;
(3)答辩人基本信息模块;
(4)序言模块;
(5)正文模块;
(6)证据信息模块;
(7)辅助模块。
5.2案号模块
5.2.1应当在民事答辩状的页眉处设置法院案号,以便于法庭在收到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后能及时归入所属案卷。
5.2.2案号模块的设置格式为:“案号:【法院案号】”。
5.3文书名称模块
5.3.1 民事答辩状的文书名称统一命名为:“民事答辩状”。
5.3.2不得将民事答辩状的名称表述为“答辩状”“答辩意见”等。
5.4答辩人基本信息模块
5.4.1民事答辩状中答辩人基本信息模块由以下信息组成:
(1)答辩人的基本信息;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5.4.2民事答辩状的基本信息模块中,只列明被告基本信息,不得列明原告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5.4.3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所地等内容;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其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内容。
5.4.4在被告基本信息之后列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的表达格式如下:“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办律师姓名”+“,”+“事务所名称全称”+“律师”,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两名的,应当按上述表达格式分别表述。如果委托代理人为实习律师,应当将上述表达格式中的“律师”替换为“实习律师”。应当指定一名律师为联系人,指定联系律师后应当附上有效的联系方式,表达格式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联系人姓名和职务”+“)”,例如:联系方式:010-123456(张三律师)。
5.5序言模块
5.5.1表达格式为:“在***人民法院【法院案号】【原告姓名或名称】诉【被告姓名或名称】【案由】中,【被告姓名或名称】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答辩如下:”
5.5.2案件当事人超过两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设置简称。如果原告、被告或第三人需设置简称的,应当在该序言部分首次出现时设置。如果原告民事起诉状中已为案件当事人设置简称的,原则上与原告民事起诉状中的简称保持一致。如果受理法院就本案已作出的文书设置了简称的,应当与该文书中设置的简称保持一致。
5.6正文模块
5.6.1民事答辩状正文由抗辩点和综合论述组成,其中抗辩点由观点和论证两部分组成。
5.6.2如果案件有多个抗辩点的,原则上按如下顺序进行排序:
(1)按原告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设置顺序进行排序;
(2)如果涉及所有诉讼请求的共性问题,则优先表述。
5.6.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顺序为一级抗辩点的排序;如果一项诉讼请求的成立有多项要件不能成立的,则按主体来源、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内容来源的顺序在第一级排序下设置第二级抗辩点排序;如果每一项来源的成立所需的要件不能成立的,则按事实、法律、程序的顺序在第二级排序下设置第三级抗辩点排序。
5.6.4不同层级的抗辩点共同构建案件的抗辩体系,抗辩体系的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5.6.5抗辩体系设计完成后,应当预测法庭可能归纳的争议焦点。在预测前,应当先行对经办法官处理的类似案件进行检索,以充分了解经办法院归纳争议焦点的习惯,确保抗辩体系的设计方便庭审。
5.6.6应当对每个抗辩点进行编号。其中一级抗辩点的编号格式为:“一、”“二、”;二级抗辩点的编号格式为:“(一)”“(二)”;三级抗辩点的编号格式为“1.”“2.”。
5.6.7观点设计应当坚持“有破有立有真相,有理有据有线索”的原则。观点应当包括己方结论和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并确认抗辩的系哪项诉讼请求。结论应当包括支持己方观点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或者该法律据和证据的线索。确保裁决者只引用观点,不导致核心信息缺失。
5.6.8观点的设计还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如果被告掌握着有利于己方的真相,应当先立后破,即先讲支持己方的结论以及相应的依据、证据或线索,然后再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
(2)如果被告没有掌握真相或真相对己方不利,则在观点设计时只破不立,即只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
(3)如果原告自认了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应当在观点设计时明确指出,并论证该自认导致原告哪些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受到不利影响。
5.6.9如果一项诉讼请求或一项诉讼请求成立所需要件成立应具备的要件中有多个要件不成立的,应当在观点中一并列明,列明导致篇幅过长的,可只列明线索。
5.6.10每个观点的论证都应当围绕法律、事实和程序三方面进行。如果具体一个要件能否被支持涉及社会效果的,也应当找到事实、法律、程序上的支持。
5.6.11观点表达必须明确、准确、精确,原则上不得采用“退一步”策略,尽可能避免使用“退一步”的表述,以免裁决者对己方观点造成误解。
5.6.12观点应当与裁决文书的争议焦点评析中的“被告认为”部分兼容。
5.6.13论证部分应当与裁决文书的争议焦点评析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兼容。论证应当采用清单式表达,用多个事实证实一个证明对象时,应当按时间先后顺序对事实进行排列。每个子事实应当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以便庭审时引用。如“1.”“2.”。
5.6.14可视化技术主要运用在诉讼策略分析阶段,原则上民事答辩状中不设置图表等非文字信息,以保持民事答辩状的可复制性。
5.6.15在论证部分引用案例,应当采用括注方式,即在观点后的括号内注明案例出处,以便于法庭核实。
5.6.16论证部分引用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应当与《法律检索报告》和《民事诉讼案件证据清单》保持一致。
5.6.17综合论述系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整体性评价,该部分内容应当与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兼容。
5.6.18如果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导致不好的社会效果的,相关论述可放置在综合论述部分,但应当简明扼要,不宜篇幅过长。
5.6.19民事答辩状的正文中应当使用“原告”“被告”或设置的简称,不得将原告表述为“被答辩人”,也不得将被告表述为“答辩人”。
5.7证据模块
5.7.1证据模块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和住所”两部分组成。
5.7.2“证据和证据来源”列入依本指引第3.6.5条制作的《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并作为民事答辩状的附件。
5.7.3如果民事答辩状中陈述的要件事实有证人证实的,应当制作“证人清单”,证人清单就当列明证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以及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5.8辅助模块
5.8.1民事答辩状的正文下方,应当标明“此致”,并列明致送的具体受理法院。受理法院名称必须为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5.8.2民事答辩状中,应当写明答辩人及签署日期。答辩人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签署日期中的数字应当使用中文大写格式,例如:二〇一八年十月五日,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
5.8.3民事答辩状的答辩人如果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答辩人本人签名并捺印,如果答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捺印,并旁注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与起诉人间的关系。答辩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5.8.4如果客户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签署民事答辩状的,应当事前获得客户明确的书面授权,且民事答辩状的内容事前已得到客户确认。
5.8.5民事答辩状为多页的,应当按团队规定进行装订,然后由客户加盖骑缝章。加盖的骑缝章应当覆盖所有页数并保证不影响对文件内容的阅读。答辩人为自然人的,由答辩人本人在骑缝处捺印,答辩人为无民事行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在骑缝处捺印。
5.8.6民事答辩状原则上与相应的证据一并装订成册。如果受理法院不准将民事答辩状与证据一并装订的,则按受理法院要求的份数另行准备单独的民事答辩状。
5.8.7民事答辩状的份数在满足受理法院要求的基础上,需另行制作两套,一份提交客户留存,一套交由经办律师使用。
6.其他
6.1在提交民事答辩状后,如果原告提交了新的证据、发表了新的观点或出现了新的事实需要对原民事答辩状进行调整的,应当制作补充民事答辩状提交法庭,或重新制作新的民事答辩状,然后对原民事答辩状进行更换。对原民事答辩状自认的事实,应当提交有效证据并在新的答辩意见中进行充分说明,同时向客户披露风险。
6.2民事答辩状提交法庭前,必须进行反自认审查,避免因错误的自认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有效防范团队执业风险。
6.3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或受理法院对民事答辩状的撰写出台新规定或提出新要求的,本指引的相关内容需进行相应调整。
6.4民事答辩状中专业用语和日常用语应当与法律规定和受理法院裁判文书保持一致。如果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受理法院就相关专业用语和日常用语进行统一或调整的,本指引中的相关用语需进行相应统一和调整。
6.5团队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时,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6.6本指引引用的部分指引尚未发表或完成升级,因此需要关注者耐心等待,毕竟体系化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6.7原《民事答辩状制作指引》自本指引发布后同时进入垃圾箱,不再具有借鉴价值。
6.8本指引只适用于团队内部,非团队成员借鉴需事前确认头脑是否处于清醒状态,并自行承担因使用本指引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